越南土地法合併文本第44/2026/VBHN-VPQH號文件第220條對分地塊與合地塊作出統一規定。該合併文本日期為2026年3月16日,內容涉及土地所有權制度、國家機關權限與責任以及民眾義務。文件明確,分地塊、合地塊須同時滿足若干基礎條件,包括地塊已獲頒相應權屬證書、仍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且不存在爭議、未被查封以保障判決執行、未被有權國家機關採取臨時緊急措施。

對於存在爭議的地塊,文件留出例外空間:若能確定爭議面積和邊界,該地塊其餘無爭議的面積和邊界仍可辦理分地塊或合地塊。此外,分合地塊須保障有通行道路、與現有公共交通道路連接,併合理保障供水、排水及其他必要需求。若土地使用人劃出住宅用地或同一地塊內住宅用地與其他土地的一部分用作通道,辦理分合地塊時該通道部分無須辦理土地用途變更。

分地塊還須滿足額外條件。分割後的各宗地須符合省級人民委員會針對現使用地類規定的最小面積;若被分割地塊面積小於允許分地塊的最小面積,則須同時與相鄰地塊合併。若僅變更部分地塊用途,須辦理分地塊,且分割後地塊的最小面積須等於或大於用途變更後地類的最小面積。對於同一地塊內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其他土地的情形,部分變更用途時並非強制分地塊,除非土地使用人主動提出需求。若依法院判決或決定分割土地使用權,而分割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面積和尺寸,則不予辦理分地塊。

合地塊方面,合併的各宗地須具有相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和地租繳納形式;但同一地塊內住宅用地與其他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合並,以及此類地塊與住宅用地地塊合併的情形除外。若合併的地塊在用途、期限或地租繳納形式上不一致,則須同步辦理土地用途變更、使用期限調整和地租繳納形式變更手續,使各項統一。省級人民委員會依據上述條款、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及當地風俗習慣,具體規定各類土地分合地塊的條件和最小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