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合并文本第44/2026/VBHN-VPQH号文件第220条对分地块与合地块作出统一规定。该合并文本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机关权限与责任以及民众义务。文件明确,分地块、合地块须同时满足若干基础条件,包括地块已获颁相应权属证书、仍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且不存在争议、未被查封以保障判决执行、未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对于存在争议的地块,文件留出例外空间:若能确定争议面积和边界,该地块其余无争议的面积和边界仍可办理分地块或合地块。此外,分合地块须保障有通行道路、与现有公共交通道路连接,并合理保障供水、排水及其他必要需求。若土地使用人划出住宅用地或同一地块内住宅用地与其他土地的一部分用作通道,办理分合地块时该通道部分无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
分地块还须满足额外条件。分割后的各宗地须符合省级人民委员会针对现使用地类规定的最小面积;若被分割地块面积小于允许分地块的最小面积,则须同时与相邻地块合并。若仅变更部分地块用途,须办理分地块,且分割后地块的最小面积须等于或大于用途变更后地类的最小面积。对于同一地块内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其他土地的情形,部分变更用途时并非强制分地块,除非土地使用人主动提出需求。若依法院判决或决定分割土地使用权,而分割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面积和尺寸,则不予办理分地块。
合地块方面,合并的各宗地须具有相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和地租缴纳形式;但同一地块内住宅用地与其他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合并,以及此类地块与住宅用地地块合并的情形除外。若合并的地块在用途、期限或地租缴纳形式上不一致,则须同步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期限调整和地租缴纳形式变更手续,使各项统一。省级人民委员会依据上述条款、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风俗习惯,具体规定各类土地分合地块的条件和最小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