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草案。公安部副部長、上將範世松在會上表示,經過近四年實施政府第59/2022/NĐ-CP號和第69/2024/NĐ-CP號兩項法令,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規定已取得初步重要成果,逐步為民眾構建數字身份基礎,服務國家數字化轉型。
範世松指出,實踐推進中仍存在一些未徹底解決的困難。網絡犯罪打擊情況顯示,使用虛假信息、買賣和出租銀行賬戶、電子錢包、手機SIM卡及數字平臺賬號的現象仍較複雜;部分用戶量大的數字平臺和社交平臺,尤其是跨境服務提供平臺,尚無身份識別規定,導致難以核驗使用者身份、追溯和處理違法行為。
草案確定五類電子身份識別對象:機關、組織和個人;產品、商品、實物資產及其他物質對象;數據庫、數據文件、圖像、音頻、視頻、應用程序、軟件及數字服務;事件、交易和行為;地點與空間。草案同時授權政府就軍事、國防和機要領域的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最少收集數據、不重複收集已有數據的原則,並禁止使用偽造生物特徵、藉助技術生成的虛假圖像或其他技術欺詐手段建立、冒用電子身份。草案還規定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全過程的記錄、留痕、追溯和問責機制。
在識別模式上,草案規定兩種方式:對機關、組織、個人,地點與空間,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對象,已獲所有權或使用權認證的對象,高風險產品和商品以及國家秘密對象,由國家投資建設系統直接實施;其餘對象則由具備條件的組織自行投資建設系統和基礎設施實施,以推動商業識別服務社會化。
草案中的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系統包括國家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數據庫、識別與認證平臺、國家識別應用VNeID、電子身份及確認信息電子證書效力管理系統、國家識別與認證門戶等。草案還規定對外國電子身份和認證結果相互承認的原則,以適用於跨境交易,並修改補充《電子交易法》《身份證法》《數字化轉型法》《電子商務法》和《投資法》的相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