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24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據國會代表、副教授裴懷山介紹,草案共8章39條,包含六大政策組,涵蓋從創意和知識產權到人力資源、基礎設施、生態系統、市場、金融及投資優惠等領域。草案的討論被視為將“文化是內生資源和新增長動力”這一觀點制度化的立法步驟。
裴懷山在討論中指出,草案選擇了重要的政策方向,但從“方向正確”到“精準”和“足夠有力”之間仍有差距需要縮小。他認為,文化產業的最大價值通常在於劇本、樂曲、設計、角色、品牌、數據、作品開發權等無形資產,若缺乏保護、估值和透明商業化的機制,創作者難以證明產品價值,企業難以獲得資金,市場也難以專業化發展。他特別關注知識產權的確權、保護和開發,認為草案提及支持創意溯源的數字基礎設施和提升知識產權價值認定能力是值得肯定的方向,但政策要真正生效,還需可靠的估值方法、透明的交易數據、明確作者與投資者及受讓方權利的規定,以及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在基礎設施和資本可及性方面,裴懷山表示,沒有同步的攝影棚和生產服務就難以形成強大的電影產業,沒有達標場地系統就難以發展音樂和表演藝術,缺乏試驗空間、數據和合適人力也難以推動設計、動畫、電子遊戲和數字內容。但他強調,解決方案不等於增建大量工程,關鍵在於依法有效使用公共資產、靈活組織創意空間、推動公私合作、動員社會資源,並確保每個基礎設施項目都有明確的產品、客戶和運營方案。對於稅收、信貸和投資優惠政策,他認為應避免兩種傾向:過於謹慎而無法形成突破,或過於寬泛導致優惠分散、難以管控。每項優惠機制都須回答支持誰、支持價值鏈哪個環節、為何需要特殊優惠、由哪個機構決定、預算或資源來源、如何衡量結果以及受惠方未履行承諾時如何收回優惠等具體問題。
裴懷山還指出,創意生態系統不僅包括大型集團,還包括獨立藝術家、創業團隊、經營戶、合作社、手工藝村、藝人和地方社區,這些主體往往最具獨特創意素材,但獲取法律、金融和市場支持的能力最有限。法律應為他們創造接觸管理技能、版權、數字營銷、適合規模的資金和透明分銷渠道的條件。受控試驗機制也須足夠靈活以接納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同時不得輕視作者權、文化數據、平臺責任或消費者權益。此外,文化產業只有擁有市場才能真正發展,除投入端政策外,還需促進需求、出口、數字環境版權保護,並建立可衡量營收、就業、知識產權價值和投資效果的統計系統。
跨部門性是文化產業本質特徵,也是對法案質量的考驗。裴懷山舉例說,一部電影涉及電影、知識產權、投資、稅務、勞動和國際合作;一款電子遊戲涉及技術、內容、數據、平臺和市場;一個遺產價值開發項目需協調保護、社區權益、經營活動和旅遊發展。若每個領域僅按各自切面管理,創意價值鏈將繼續被不明晰的程序和責任分割。他指出,就在10月24日當天,國會同時分組討論了《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和《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這提示立法過程中需協調政策。他認為應堅持的原則是:《文化產業發展法》應是建構和連接的法律,而非重複規定各專門法已有內容;企業、知識產權、稅務、土地、投資、公共資產或技術等共同問題仍由相應法律體系調整,新法應聚焦填補空白和真正必要的特殊機制。
為落實上述原則,裴懷山建議起草機構與每部相關法律進行全面對照,準確界定哪些內容只需引證、哪些需同步調整、哪些政策具備成為受控例外條件。每項特殊機制須明確規定對象、權限、期限、條件、問責、事後檢查和制裁措施。他警告說,若只寫“獲得優先”“獲得便利”而不明確誰決定、依據什麼標準、通過什麼程序,政策被懸置的風險很大;反之,若增設多層審批,解放創意的目標將在實施過程中被削弱。他還援引國際經驗稱,韓國設有《文化產業促進框架法》和韓國創意內容署(KOCCA),支持從培訓、研究、產品開發到投資和海外市場拓展各環節;英國在2025年公佈的創意產業增長計劃中,將創意產業置於國家產業戰略,把文化政策與技術革新、技能、金融、投資和出口掛鉤。他認為值得學習的不是照搬組織模式,而是建立足夠有效的協調牽頭機構、可衡量目標和與業界及創意社區的定期對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