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交通警察局(公安部)明確,車主出售、贈送或轉讓車輛後,其“定名車牌”可由登記機關保留,但保留期限為自收回之日起五年。若五年內車主未將該車牌登記到本人名下另一輛車,車牌將進入車牌庫按規定重新發放,原車主不再享有優先登記該車牌的權利。
按照指引,定名車牌以車主身份識別碼管理,而非公民身份證號。辦理車輛轉讓時,車主須按規定辦理收回車輛登記證和車牌的手續;被收回的車牌由登記機關為原車主留存,供其登記本人所有的其他車輛使用。
車牌保留並非無限期。規定明確,定名車牌自收回之日起保留五年,逾期未用於登記其他車輛即轉入車牌庫。交通警察局提醒,擁有“靚號”或具有個人意義車牌的車主尤其要注意這一時限,以免錯過繼續使用原車牌的機會。
另一項規則是,每個定名車牌對應一輛車管理,因此一人擁有多輛車時可依規擁有多個定名車牌,並非每人只能有一個車牌。對於2023年8月15日前已發放的車牌,未辦理收回手續的五位數字車牌被認定為車主的定名車牌;三位或四位數字車牌繼續使用,除非車主有換牌需求或屬於按規定須換髮、補發的情形。
交通警察局建議民眾在轉讓車輛時完整辦理登記證和車牌收回手續,不要違規隨車買賣、轉讓定名車牌。相關規定依據第79/2024/TT-BCA號通知及包括第51/2025/TT-BCA號通知在內的修訂補充文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