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就業服務中心通報,今年前九個月已與社保機構配合,追回1544名勞動者違規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超過13億越南盾。該中心隸屬胡志明市內務廳。中心表示,上述情況反映不少勞動者尚未充分了解失業保險政策的新規定,導致領取不符合條件,除被追回已領款項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該中心同時列出勞動者申領失業金時應注意的七項內容。申請材料須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工作中斷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逾期將影響領取權益。材料齊全後,處理期限為15個工作日,不含週六、週日和法定假日;中心舉例說,若10月7日提交,結果通知及第一個月就業申報將在10月28日至30日之間辦理。

領取期間,勞動者須按失業金決定所附附錄載明的日期進行月度就業申報。遲報或未按規定申報者,將無法領取當月補助,未領取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也不予保留。

在停止領取方面,勞動者若已就業並屬於強制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服兵役或參加人民公安及常備民兵義務、參加期限超過12個月的學習、被執行送入教養學校或強制戒毒機構等措施、被法院宣告失蹤、被羈押或服刑,或本人提出申請,將終止領取失業金。中心提示,勞動者須在相關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就業服務中心,逾期將不能保留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

此外,領取失業金期間,勞動者可按規定獲得職業培訓支持,包括部分或全部學費以及每個實際學習日5萬越南盾的伙食補助;同時享有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免費的就業諮詢和崗位介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