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施行該法的決議草案。多名代表基本贊同新增自願認罪與接受刑罰機制,但要求設計更嚴密,以防冤錯、保障無罪推定原則和辦案機關的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解釋時表示,自願認罪並接受刑罰是簡化程序、縮短辦案時間的新政策,適用於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他強調認罪須出於犯罪人的自願意志,接受檢察院建議的刑罰與這一機制相聯;但被追訴人、被告仍有權改變意見、行使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機制適用須受嚴格管控。

北寧省代表陳文俊贊同增設該程序,認為體現寬大政策、有助提高審判質量並節省辦案資源,但主張更嚴格規定適用條件,因其直接涉及人權、辯護權和刑事責任。他提出,認罪不能改變辦案機關的證明責任,口供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須與案卷其他證據相符。

陳文俊還提醒,實踐中可能出現口供與證據矛盾、無罪證據未獲審查或重要情節未查清的情況,若僅憑認罪和同意刑罰即適用特別程序,仍有出錯風險。他建議規定在此類情形下辦案機關須繼續核實,並確保被追訴人在作出決定前充分理解法律後果,包括對上訴權的影響。

他進一步建議,在製作認罪及接受刑罰承諾筆錄前必須有辯護人參與,並明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撤回承諾的權利;若被追訴人改變意願、不再符合特別程序條件,案件應轉回普通程序,且改變決定不得當然導致對被告不利。

峴港市代表阮飛雄則要求釐清法院在審查證據和決定刑罰方面的責任。他認為草案規定法院基於檢察院建議決定刑罰,但須明確檢察院建議並非對法院具有約束力的唯一依據;法院須依法獨立評估證據,口供不能成為定罪唯一根據,以保障無罪推定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