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與會代表基本同意修法必要性,認為需為數字商業模式發展下的健康競爭環境提供法律基礎,並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草案第一條第一款擬修改《貿易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實行有期限的國家壟斷,壟斷商品和服務清單須公開公佈。林同省代表楊克梅認為這是重要進步,建議明確定期審查機制,包括確立壟斷的依據、範圍和期限、繼續維持的條件及負責評估的機構。同塔省代表範文和則建議壟斷清單必須在政府及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關於《競爭法》修訂,永隆省代表陳國俊建議政府規定國家競爭委員會、市場管理力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明確信息接收、電子證據移交、處理牽頭單位及協調時限,避免同一案件遺漏或重複處理。峴港市代表陳孟輝就跨省及數字平臺消費糾紛指出,草案已釐清鄉級、省級在協助協商中的責任,但建議補充原則:消費者只需提交一次求助請求,受理機構須確定或轉交牽頭機構並跟蹤結果,國家機關間轉交材料不得成為要求民眾重複提交或拖延處理的理由。

工貿部長黎孟雄代表起草機構作解釋說明,稱草案第一條第一款明確國家壟斷須有期限並在國家投資門戶網站公開清單,國防安全領域清單依國家秘密保護法管理。關於促銷限額,政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以保護中小企業,同時允許集中促銷活動靈活處理;購物券因法律性質多樣,需繼續評估影響後再行法定化。

在數字環境競爭管控方面,草案修改《競爭法》第24條、第26條,完善市場支配地位和顯著市場力量的認定標準:市場份額達10%以上且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企業仍可被認定具有支配地位,同時考慮用戶數據、網絡效應、轉換成本、生態系統等特殊因素。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草案要求企業須提供方式供消費者按不同目的主動同意或拒絕個人數據使用,不得強制打包同意。

黎孟雄表示,此次修改四部法律聚焦三大目標:推進分級分權、削減行政手續和合規成本、實質解決生產經營堵點,同時保護民眾和企業合法權益。政府將繼續與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等機構配合,吸收代表意見,完善草案提交國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