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舊摩托車車主在將車輛賣給廢品收購點或拆解後,若未辦理收回車輛登記證和車牌的手續,可能面臨罰款。據第168/2024/NĐ-CP號議定第32條第8款d項,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車主未按規定辦理該手續的,個人將被處以400萬至600萬越南盾罰款,組織將被處以800萬至1200萬越南盾罰款;除罰款外,車主仍須補辦收回手續。
公安部第79/2024/TT-BCA號通知規定,機動車損壞無法使用或報廢的,屬於須收回車輛登記證和車牌的情形。車主須在車輛進入該情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共服務門戶申報或直接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並交回登記證和車牌。
VTC News的報道指出,不少人將舊摩托車賣給廢品收購點或拆解取零件,便以為車輛已從管理系統移除。但登記姓名仍在系統內的車主,可能因車牌或車輛證件被他人非法使用而遇到麻煩;若出現與該未收回車牌車輛相關的違規,車主可能須配合職能部門核實。
對於多年前已出售、登記證遺失或車牌已不存在的車輛,車主仍須申報車輛實際狀況及無法提供證件、車牌的原因。登記機關將在收到完整有效材料後30天內核查處理;符合收回條件後2個工作日內核發收回證明。全程在線辦理且材料齊全有效的,自受理起不超過8個工作日;直接辦理或部分在線辦理的,不超過2個工作日。
報道建議,如持有向廢品收購點交接、清算或出售車輛的憑證,應予以保存以備核查;在出售或報廢舊摩托車前,應檢查證件、車牌並辦妥收回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