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下午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多名議員要求完善條款,防止有人借送養、收養程序買賣兒童或摘取兒童組織、器官。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表示,草案新增禁止行為、核查被遺棄兒童及撤銷收養決定時保護兒童等內容值得肯定,但應在兒童被交接、帶離居住地或落入有非法目的者手中之前,建立風險發現機制。
阮武忠建議在草案第5條禁止行為中增列:不得利用送養、收養招募、轉移、接收、運送或帶走兒童,以買賣人口、剝削或摘取組織、身體部位;不得把收養與捐獻、摘取、移植組織器官或任何違法醫療干預掛鉤。他還建議第14條明確,曾因買賣人口、買賣或侵佔人體組織器官被判刑者不得收養,審查應覆蓋夫妻雙方及實際照護兒童的人。
就涉外收養,阮武忠提出檔案應體現已在越南尋找合適家庭的結果;核查不應只針對被遺棄兒童,凡有異常跡象都應檢查。若檔案前後矛盾、有人中介施壓、款項不透明、要求儘快帶走兒童或附加醫療干預條件,主管機關應暫停交接、保障兒童安全並轉交相關信息核實。林同省代表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則關注草案第12條第3款的財務利益衝突風險。
楊克梅指出,草案允許使用外國人或海外越南人收養社會救助機構兒童所繳款項的一部分,支付機構員工報酬;而該機構同時參與審核、評估並提出安排收養,還出具書面同意。他強調這是需要預防的利益衝突風險,並非認定已存在牟利。他建議款項透明管理、接受檢查,報酬按實際工作和定額計算,不得與送養兒童數量或配對結果掛鉤,也不得影響評估、提議和同意。
圍繞撤銷收養決定,楊克梅建議保護兒童已產生的合法權益,例如在養家生活多年形成的財產、繼承權或由代理人完成的交易;不應要求養子女返還已支出的照護、養育、教育費用,有過錯者依法承擔賠償。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紅幸(Nguyễn Thị Hồng Hạnh)同意由原作出收養決定的機關有權撤銷、收回決定,但要求釐清第23條第1款c項與第27條第2款c項的銜接。
阮氏紅幸提出,剝削勞動、性侵、虐待養子女等行為目前對應不同處理方式,應區分:發生在收養辦理過程中、影響決定合法性的,考慮撤銷、收回;發生在收養關係確立之後的,考慮終止收養。司法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回應稱,草案基本覆蓋特殊困境、無依無靠、遭暴力侵害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兒童群體;收養費用補償沿用現行法律,起草機關將繼續完善監管機制,防止亂收費、消極行為和利益衝突。
黃清松表示,撤銷收養決定或終止收養須審慎權衡,保障兒童合法權益;草案也不排除被收養子女依《民法典》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起草機關將繼續梳理、吸收議員意見,完善收養條件、處理權限及相關機關責任,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