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廳11月2日通報,該廳安全調查機關已對阮成方(Nguyễn Thành Phương,1986年生,住高嶺坊新席街區)送達起訴決定和禁止離開居住地令,罪名是“非法使用軍用武器”,依據是《刑法》第304條第1款。
調查結果稱,2025年初,阮成方與一名T姓男子發生個人矛盾,未獲徹底解決。2025年12月7日,阮成方喝酒後想起舊怨,用麥克風辱罵T某,雙方隨即互相爭吵。
同塔省公安廳稱,阮成方在氣憤之下到廚房取了一把尖刀,前往T某家解決矛盾,朝T某的背部和腿部砍了兩刀。眾人勸阻後,阮成方跑回家,T某被送醫急救。鑑定結論認定T某受傷程度為4%。
案件最初由同塔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受理。經委託鑑定,阮成方所用刀具被認定為鋒利、尖銳的刀具,屬於公安部第75/2024/TT-BCA號通知所附“高殺傷力刀具目錄”附錄5所列範圍。
同塔省公安廳表示,據此認為阮成方的行為具有“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的跡象,案件遂移送安全調查機關按權限處理。安全調查機關已對案件和阮成方作出起訴,目前仍在繼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