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14日頒佈第389/2026/NĐ-CP號法令,規範彩票經營領域的行政處罰,法令自2026年11月30日起生效。該法令規定,個人在彩票經營領域違規的最高罰款為1億越南盾,組織最高為2億越南盾。
法令對涉及彩票本身的欺詐行為設定了較高處罰。根據第8條第4款,個人以任何形式刮改、塗改彩票以參與兌獎和領獎的,將被處以6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第8條第5款規定,以任何形式偽造彩票以參與兌獎和領獎的,罰款8000萬至1億越南盾。
除罰款外,違規者還須承擔附加處理措施。根據第8條第6款和第7款,上述違規彩票將被沒收,刮改、塗改用於兌獎的彩票還須銷燬,違規者必須上繳違法行為所得的不法利益。
法令還對購票和分銷環節作出規定。第11條規定,不具備參與彩票兌獎資格的個人仍購買彩票的,可被警告或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使用國家資金和資產購買彩票的行為,組織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個人罰款為組織的一半。第9條規定,向不具備資格者出售彩票的組織可被罰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不按規定方式分銷彩票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
在兌獎環節,第20條規定,故意拖延向中獎客戶支付獎金的可被罰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違反中獎客戶信息保密規定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彩票支付獎金的,組織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
對於彩票意外破損、汙損是否會被罰1億越南盾的問題,需區分故意刮改、偽造彩票以欺詐與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壞。根據財政部第75/2013/TT-BTC號通知第31條,領獎彩票原則上須保持原樣、原幅面,不得撕裂、拼接、塗改、修補,並在領獎期限內。若中獎彩票因客觀原因撕裂但仍足以確定原始形態和真實性、無欺詐跡象且撕裂位置不影響中獎認定要素,彩票公司須組織核查驗證,並據此決定支付或拒絕支付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