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新法令,自2027年1月1日起上調勞動合同制勞動者的地區最低工資。副總理范氏清茶代表政府簽署第399/2026/NĐ-CP號法令,新規屆時生效,並取代第293/2025/NĐ-CP號法令。
按月計薪的最低工資在四個地區均上調。一類地區由531萬越南盾升至570萬越南盾,增加39萬盾;二類地區由473萬盾升至508萬盾,增加35萬盾;三類地區由414萬盾升至445萬盾,增加31萬盾;四類地區由370萬盾升至404萬盾,增加34萬盾。月薪漲幅最高為一類地區的39萬盾,最低為三類地區的31萬盾。
小時最低工資同步調整:一類地區由2.55萬盾升至2.74萬盾,二類地區由2.27萬盾升至2.44萬盾,三類地區由2萬盾升至2.14萬盾,四類地區由1.78萬盾升至1.94萬盾。法令規定,月最低工資是月薪勞動者協商和支付工資的最低標準,小時最低工資則適用於按小時計薪者;按周、日、計件或承包方式計薪的,折算成月或小時後也不得低於相應標準。
適用範圍包括按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以及企業、機關、組織、合作社、家庭和個人等用工方。適用地區按用工方的經營地確定,單位或分支機構在哪個地區經營就適用該地區標準;若用工方位於最低工資不同的多個地區交界處的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集中數字技術園區、特別經濟區、自由貿易區或高科技農業區,則適用其中最高標準。
對於更名或拆分前的地區,在政府出臺新規定前繼續按原地區標準執行;由多個最低工資不同地區合併設立的新地區,在另有規定前適用最高標準。法令要求用工方審查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協議和工資規章,使其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令同時規定,用工方不得在勞動者加班、夜班、實物補貼及其他法定製度上取消或削減工資待遇。已合法確立的、對勞動者更有利的協議和承諾繼續執行,除非各方另有約定,其中包括:要求經過學習或職業培訓的工作或崗位,工資至少比最低工資高7%;繁重、有害、危險工作至少高5%;特別繁重、有害、危險工作至少高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