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上午審議《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草案,公安部長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到會作說明,重點回應代表關注的識別範圍、隱私保護以及網絡環境中的身份冒用防範問題。據民智報報道,草案規定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活動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障機關、組織與個人的合法權益。
梁三光表示,草案設計了多層保護機制,其中包括最少收集數據原則和數據主體同意原則。他稱,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不同步交易內容,也不在允許範圍之外分享認證結果;個人數據處理的各項原則、條件和目的不因開展識別認證活動而改變。草案將授權政府就識別認證所需數據的收集、開發和利用作出具體規定。
草案第23條第5款規定,證券、電信、銀行、郵政、電子商務、診療、支付中介、電子錢包、加密資產、網絡遊戲以及域名註冊與租用服務等領域使用電子交易賬戶的機構、組織和個人,須以國家電子身份進行認證並將交易賬戶與國家電子身份關聯。草案還涵蓋其他高風險或產生重要法律義務的領域,並授權各部部長就本領域高風險在線交易作出具體規定。梁三光強調,賬戶關聯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規定。
在識別範圍方面,草案第7條和第8條列出被識別對象及由國家機構實施識別的對象,除機關、組織、個人外,還包括地點、空間以及部分高風險數據對象、產品和商品。對於已按專門法律建立類似識別或管理機制的對象,草案傾向於利用現有數據:若國家數據庫或專門數據庫中的信息已完整準確,國家機構將自動建立身份併發放國家識別碼,機關、組織和個人無須重複提供已有信息。
梁三光稱,起草機構將與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常務機構配合研究吸收代表意見,在完善草案前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目標是建立既維護國家主權、又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安全便利環境的法律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