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對一名雜貨店員工立案起訴,指控其涉嫌偷竊店主錢財。嫌疑人阮氏P.V.(2008年生,寓居美德西鄉)被以《刑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的“偷竊財產”罪立案起訴,並受到禁止離開居住地和暫緩出境措施。

案件源於店主此前的報案。10月30日,美德西鄉公安接到黎氏M.H.(1973年生,寓居美安邑)的報案,稱其經營的雜貨店丟失錢款。H.查看監控錄像後發現,受僱在店內幫忙賣貨的P.V.有從櫃子抽屜裡取錢的行為。

在公安機關核實並工作過程中,P.V.供認從2026年7月初至10月27日多次偷取H.的錢款,總額約1.3億越南盾。每次取走80萬至300萬越南盾,用於個人目的。鄉公安已收回用贓款購買的兩枚戒指和兩部手機。

同塔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表示,將繼續依法調查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