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土地價格表每5年一次,即將解決農用地轉為住宅用地的障礙

農業與環境部代理部長陳德勝表示,草案集中三個內容。這些內容是對中央關於“繼續革新、完善制度、政策,提高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效果和效率,推動我國成為高收入發達國家”的第18號決議的修改和補充。

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土地分配、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土地財政、土地價格;關於完善國家土地信息系統和土地數據庫。

修改和補充旨在繼續簡化行政程序,減少投資經營條件;統一法律體系,並繼續解決法律執行過程中的困難和障礙。涉及分權、授權、劃分權限以實施兩級地方政府的問題。

國民經濟大學原副校長黃文強教授建議縮小國家收回土地的範圍,僅適用於公共、國防、安全目的。對於商業、服務項目,應讓企業和居民自行協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當大多數居民(75-80%)同意時,才進行強制收回。

許多意見也認為,在分配和租賃土地時,需要明確區分拍賣和招標:拍賣僅適用於基礎設施穩定、規劃確定的土地;招標旨在選擇有能力和最佳發展方案的投資者,而不僅僅是基於價格。

關於土地價格表,代表們一致同意保持5年週期,同時補充每年通過係數調整的機制,或在發生重大波動時重新制定新價格表,以反映實際情況,減少重疊,節省資源。

對於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減免政策,需要有適當的支持機制,特別是對於合法使用土地但未及時獲得證書的家庭,以避免在應用新價格表時處於不利地位。

財政部副部長裴文懇表示,該部正在制定草案,以解決家庭和個人將農用地轉為住宅用地時的財政義務障礙。據此,將對限額內外的每種情況以及享受優惠的次數做出具體規定。

財政部還提議明確規定對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減免,或交由政府每年決定並報告國會,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性和穩定性。

副總理在結論中強調,要求完善土地法(修訂)草案。其中不制定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補充國家為發展社會經濟、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的情況。

這些是國防、安全、自由貿易區、國際金融中心等屬於總理權限的項目,國家將收回,而社會基礎設施項目如社會住房、教育、醫療等。

明確區分通過協商獲得土地使用權來實施項目的土地收回。允許繼續採用投資者與居民之間的協商機制,而不是強制國家出面收回。

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需要與詳細規劃相結合,而不僅僅是分區規劃,以確保透明和可行。關於土地價格,需要維持每5年一次的土地價格表,並附上根據市場波動調整的係數。

這個係數必須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具體的法律依據,並規定波動閾值以進行調整。從長遠來看,需要基於土地數據庫實現統一的土地價格,但目前仍需應用價格表和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