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院稱,在訴訟程序方面,法院已超出起訴請求範圍進行裁決。具體而言,原告——銀行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利息,並要求處理擔保財產。被告沒有提出反訴,相關權利義務人也沒有提出獨立請求。

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變更或補充起訴請求,但判決宣佈貸款合同無效並處理無效合同後果,是超出起訴請求範圍的裁決。

在內容方面,檢察院審查了陳春山先生與Novareal公司之間簽署的協議文件,該文件完全基於雙方自願簽署。

Novareal公司是山先生一方的諮詢中介,為其選擇屬於投資方項目的財產,並在符合銷售條件時希望購買財產。

在協議執行過程中,Novareal公司沒有違反承諾,山先生和陶女士一方也承認沒有反對意見或投訴。

根據Bình Thuận Delta Valley有限責任公司與Novareal股份公司之間簽署的房地產中介合同,Novareal公司不是大洋谷旅遊綜合體項目的投資方,而是大洋谷旅遊綜合體項目的獨家諮詢中介公司。該公司沒有經營交易項目房地產產品的銷售合同功能。

《房地產經營法》第3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是指為各方在房地產買賣、轉讓、租賃、轉租、回購中提供中介服務”。

基於與投資方的協議,Novareal與被告山先生、陶女士簽署諮詢、中介協議,符合法律規定。Novareal沒有簽署房地產買賣、經營合同,因此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另一方面,協議文件第3條第3.1款明確規定:山先生一方同意向Novareal一方支付定金,以保證山先生履行本協議中的承諾,並證明山先生的財務能力,而不是為了保證Novareal一方履行本協議中的承諾。

這符合2015年《民法典》第328條,因此審判委員會認為Novareal股份公司與陳春山先生於2020年11月5日簽署的協議文件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導致2020年11月25日簽署的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是不正確的。

因此,胡志明市第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第七區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的一審判決提出全面抗訴,建議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撤銷第七區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判決的方向審理上訴案件。

銀行起訴客戶要求償還逾期本金和利息

根據起訴內容和庭審情況,原告陳述稱,2020年11月25日,陳洪山夫婦簽署信貸合同,向銀行貸款超過36億越南盾。

貸款目的是支付根據協議文件購買位於平順省潘切市進成鄉(現為林同省進成坊)大洋谷旅遊綜合體的聯排別墅的定金,商業名稱為Novaworld潘切。

上述貸款的抵押財產是被告根據2020年11月5日與Novareal股份公司簽署的購買聯排別墅協議文件所產生的所有財產權利。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利率為11.5%,在整個貸款期間固定。

據原告稱,從放款到2025年5月9日,被告尚未償還本金,僅支付了超過9億越南盾的利息。

在使用貸款資金過程中,被告向原告償還貸款直至2022年12月。此後,被告未繼續按照已簽署的信貸合同向原告償還貸款。

從2023年1月16日起,被告在VPBank的所有貸款已轉為逾期債務。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暫計債務餘額為53億越南盾,其中本金為36億越南盾,逾期利息近17億越南盾。

原告要求法院強制被告償還上述全部債務餘額。此外,強制被告根據信貸合同協議承擔逾期利息,直至還清貸款。

在一審中,胡志明市第七區人民法院宣佈原告越南繁榮股份商業銀行(VPBank)與被告陳洪山夫婦之間的貸款合同無效,因為用作抵押財產的Novaworld潘切聯排別墅購買協議文件被確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