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下午,國會文化社會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新聞法修訂草案。委員會主任阮德榮表示,草案補充了兩種新形式的規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和“地方報紙、廣播、電視機構”。

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擁有多種新聞形式、下屬新聞機構並享有特殊財政機制的單位;而地方報紙、廣播、電視機構是省市委所屬機構,擁有多種新聞形式和產品。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將由政府規定特殊機制。

目前有6個機構被確定為主力多媒體機構。會議上一些意見建議考慮在河內和胡志明市等大城市基於地方的能力、規模和特殊發展情況,形成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的可能性。

“需要明確新聞集團模式的必要性”

審查機構表示,一些代表提議考慮“新聞集團”或“新聞綜合體”的形式,允許新聞機構——作為公共事業單位——可以成立企業或按開放模式運作,以增加自主性。然而,草案目前仍規定為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方向,未提及“綜合體”或“新聞集團”模式。

文化社會委員會副主任謝文河建議明確,除了國家指定的6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外,其他有能力、條件按此模式發展的機構應享受何種機制。他還強調需要明確“新聞集團”模式的必要性,以擴大活動空間,加強條件,並在現代背景下為新聞機構解決財務困難。

“需要明確新聞集團模式的必要性”

解釋中,文化體育旅遊部常務副部長黎海平表示,起草機構已仔細研究了許多國家的新聞集團模式,包括中國,以參考經驗。然而,在審查並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時,部委認為實施需要遵守總理批准的到2025年全國新聞發展規劃和管理,其中僅確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模式。

“我們將繼續研究、總結經驗,並在條件允許時提交有權限的機關審議新聞集團模式,”平先生說。

新聞法修訂項目包括4章、50條,聚焦四大政策組:新聞發展方向;主力媒體機構機制;促進新聞活動中的合作與聯動;以及新條件下的新聞管理規定。該法案預計將於10月20日開幕的國會會議上提交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