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5,000個單位拖欠社會保險,有地方延遲繳納超過100個月,欠款數十億越南盾

河內市社會保險局剛剛公佈了近25,500個使用勞動力的單位在2025年9月延遲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和職業病保險兩個月以上的名單。

其中有許多單位延遲繳納超過100個月或欠款高達數十億越南盾。這不僅影響勞動者在解決疾病、生育、退休或失業等制度時的權益,還導致基金失衡,難以保障社會安全。

政府剛剛頒佈了第274號法令(於2025年10月6日頒佈),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詳細規定了社會保險法關於強制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的延遲繳納、逃避繳納以及社會保險領域申訴和舉報處理的一些條款。

因此,如果僱主因不可抗力原因延遲繳納,如嚴重自然災害、大型火災、危險疫情、緊急狀態或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則不會被按逃避繳納行為處理。

然而,企業必須在催繳文件發出月份的25日之前,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交證明不可抗力原因的文件。

關於時間,法令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強制開始後的60天內未註冊參加,延遲繳納的金額將從那時起計算。

如果企業申報工資低於實際以減少繳納額,差額部分將被視為逃避繳納金額。

如果已被社會保險機構催繳,但未履行義務,則逃避繳納的金額和天數從繳納截止日期後60天或催繳文件中規定的時點起計算。

法令還規定延遲繳納、逃避繳納的利息率為每日違規金額的0.03%。

社會保險機構有責任確定延遲繳納、逃避繳納行為,準確計算違規金額和天數,通知企業核對並按規定收取,在企業失去繳納能力前保護勞動者。

自第274號法令生效時起(2025年11月30日),每月社會保險機構將審查、確定延遲繳納或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企業,並在每月前10天內發送催繳文件。

催繳文件明確說明延遲繳納、逃避繳納的金額和天數;必須額外繳納的金額為每日延遲繳納、逃避繳納金額的0.03%;規定延遲繳納、逃避繳納行為的處理以及從延遲繳納轉為逃避繳納的時限。

據社會保險機構,2024年社會保險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和2025年第158號法令明確規定,當僱主不再有能力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享有的退休、死亡撫卹制度。

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享受制度:企業有宣佈破產的決定或正在辦理破產、解散手續;被吊銷企業註冊證書;在註冊地址不再開展經營活動;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履行代表人權利和義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