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國會討論了《緊急狀態法》草案。在國會解釋時,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表示,該草案旨在為處理緊急情況、自然災害和其他特殊事件提供法律框架,同時增加總理在指揮和協調應對方面的權力。
部長認為,救援力量必須隨時準備支持受影響地區的所有居民,不分生活條件。“當災難發生時,一切可能被沖走,即使是富人也可能變成窮人。甚至,在災難之後,富人有時會更痛苦,”他說,強調救援必須確保公平、及時和全面。
據大將介紹,該草案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協調和使用力量、設備的權限,以確保快速、有效的動員。起草機構將仔細審查,以避免與相關法律如《國防、安全和工業動員法》、《民防法》重疊。

此前,興安省婦聯主席武紅戀代表表示,草案確定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災難、國家安全和國防。她建議澄清“災難”的概念,以避免在確定宣佈緊急狀態的時間點時出現困惑;並制定具體的標準,如損害程度、擴散範圍或預計傷亡人數,以確保及時、適當地啟動應對機制。
草案規定,失去住房、沒有食物、飲用水或必需品的家庭和個人將獲得緊急救助,優先考慮弱勢群體。武紅戀代表建議明確規定這些群體的標準——包括孤寡老人、兒童、殘疾人、貧困家庭——以確保救助公平、對象正確。她也同意在緊急狀態下控制信息的規定,以避免虛假信息引起恐慌,但強調這一措施必須透明,有時間限制和範圍限制,同時國家必須及時公佈準確信息以引導輿論。
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專職委員蘇文參代表建議補充關於災後重建的規定,如重新規劃災區、投資防災工程和提高預警能力。“不僅要應對,還必須恢復和長期預防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他說。
關於適用措施的權限,草案規定總理在最近時間內向有權機關和國會報告。蘇文參代表認為,當緊急情況發生時,總理完全有權決定,因此只需在適用法律未規定的措施或在緊急狀態未宣佈時執行措施時報告。
根據計劃,起草和審查機構將繼續完善草案,確保規定清晰、不重疊,並適應當前應對自然災害、事故和災難的實際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