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頒佈的第291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第103號法令中關於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和第104號法令中關於土地發展基金的一些規定。該法令自2025年11月6日起生效。
在限額內繳納70%的土地使用費
對於家庭和個人,其土地自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穩定使用,現由國家主管機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的,土地使用費計算如下:
如果家庭和個人沒有證明已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憑證,則被頒發證書為住宅用地的限額內部分面積的土地使用費按70%計算,公式為:
土地使用費 = 被頒發證書為住宅用地的面積 x 土地價格表中規定的住宅用地價格 x 70%。
如果有憑證證明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費,則無需再繳納土地使用費。
如果有憑證證明已繳納土地使用費,但繳納標準低於當時法律規定應繳標準,則已繳納金額按當時政策和土地價格換算為已完成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土地面積比例。剩餘土地面積的土地使用費按提交完整有效文件時70%的標準計算。
對於超出限額的部分,必須按土地價格表中規定的住宅用地政策和價格的100%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291號法令還補充了家庭和個人可減免土地使用費的情況。
根據檢查、審計結論需額外繳納費用
第291號法令還規定了未計算土地使用費期間的額外土地使用費徵收標準為每年3.6%,低於第103號法令規定的每年5.4%。
同時規定了對於在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6日(第291號法令生效日)之前根據第103號法令已有土地價格決定以計算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和額外繳納款項的情況的處理過渡辦法。
據此,土地使用者將按新標準3.6%繳納額外土地費。如果土地使用者已按舊標準(5.4%)繳納額外土地費,國家將予以抵扣或退還。
類似地,對於無償劃撥土地、有償劃撥土地、出租土地或項目採用年付租金和一次性付清整個租期租金等形式的情況,已繳納的土地租金、預付的補償、安置和重建費用也將按新規定重新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第291號法令補充了根據檢查、審計機構結論,土地使用費比國家機關通知應繳金額增加的規定。
據此,如果土地使用者在8月1日之前依法獲得土地劃撥、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確認土地使用權、調整土地劃撥決定、允許調整詳細規劃,現經檢查、審計機構重新計算而產生額外土地使用費,則除了已按通知繳納的金額外,土地使用者還需根據上述機構的結論繳納額外增加部分,以及根據各時期法律規定對增加金額計算的額外款項。
如果尚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通知金額,則必須足額繳納;同時必須根據檢查、審計機構結論繳納額外土地使用費,並繳納基於額外增加金額計算的額外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