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9日上午在會場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土地定價機制、土地價格表和土地價格調整係數(K係數)成為多位代表集中提意見的議題。國會電子信息門戶網站發佈了當天討論的信息。
寧平省國會代表黎文世認為,土地價格表與K係數功能不同:前者按土地類型、區域和位置確立價格水平,後者應反映價格表未充分體現的差異因素。他舉例說,一些新形成的道路和區域尚未在土地價格表中規定價格,若沒有及時補充機制,確定財政義務和土地補償款可能遇到困難,影響項目進度和民眾權益。他建議修改第75條,規定土地價格表定期五年決定一次,並可在週期內視需要修改補充;K係數則至少每年核查一次,依據土地價格波動和地方實際情況。
萊州省國會代表黃國慶此前也建議調整K係數的決定機制,增加省級人民委員會的主動性。他表示,土地價格受規劃、交通基礎設施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等多重因素影響,若每次調整K係數都須提交省人民議會,處理價格波動可能缺乏靈活性和及時性。他建議由省人民議會決定土地價格表以及K係數的調整原則和範圍,省級人民委員會在已通過範圍內決定和調整係數,並向同級人民議會報告。
海防市國會代表阮玉山建議補充土地定價數據的核驗和篩選機制,剔除異常交易或存在操縱跡象的交易。對於影響較大的情形,應在公開土地價格表和K係數的依據、方法或結果前,設置獨立審查和反辯機制。他還建議明確被收回土地者在有依據時要求重新審議補償價格的權利,並規定具體處理期限。
慶和省國會代表黎有智強調,確定K係數須兼顧國家、被收回土地者和投資者利益。他認為,若地價定得過高,企業獲取土地的成本將增加;反之若過低,被收回土地者可能吃虧。他建議在全國統一規定K係數的原則、方法和流程,同時加強數據公開、輸入信息質量控制和獨立監督,以減少各地之間的隨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