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員討論土地徵收與補償標準

12月1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國會決議草案,該草案規定了一些機制和政策,以解決在組織實施《土地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代表們最關注討論的問題仍然是規定:當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協議,已協商獲得超過75%的土地面積和超過75%的土地使用者時,各省人民議會(HĐND)將考慮徵收剩餘土地。

建議僅適用於重點、戰略性項目,不普遍適用

何士同代表(廣治省代表團)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的開放點,但也是最敏感的問題,直接影響憲法保護的公民財產權。如果規定不夠嚴格,完全有可能導致長期投訴、失去共識,甚至引發社會熱點。

因此,何士同建議國會仔細考慮:要麼將這一比例提高到80-85%,以增加法律安全性和社會說服力;要麼僅適用於國家重點工程、戰略性基礎設施項目、補償拖延多年的項目,而不是普遍適用。

代表認為:“關鍵不在於比例本身,而在於確定補償價格的機制、對話機制、重新安置機制以及獨立監督機制。”

由此,何士同建議明確法律要求,必須設立獨立的協商委員會,邀請信譽良好的土地估價組織,公開透明所有文件,讓民眾看到政策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基於公平的共同協商。

“一項土地政策只有在民眾感到自己受到尊重、他們的權益在國家為發展目標收回土地之前得到保障時,才有價值。”何士同強調。

同樣談到這個問題,陳文進代表(富壽省)認為這一規定很難實施,因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面積和人數)。

陳文進提出問題:“需要明確為什麼比例是75%而不是60%?需要調查評估還有多少項目能達到這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

代表還提出,在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土地使用者的比例?

補償價格必須確保公平

國會議員討論土地徵收與補償標準

關於國家徵收剩餘土地時的補償價格,在向代表小組討論意見的報告中,農業與環境部提出了兩個方案。其中方案一,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按照《2024年土地法》規定的國家徵收土地的情況執行。

方案二,執行方式與方案一相同,但如果每單位面積獲得的補償和支持總金額低於之前協商的平均土地價格,被徵收土地者將獲得額外的差額款項。

發表意見時,阮氏秋水代表(嘉萊省)同意方案二。然而,秋水代表也建議起草委員會需要明確為什麼確定為75%的依據,並澄清這一規定適用於哪些項目,因為項目的規模、面積本質上是不同的。

根據秋水代表:“目的必須是確保社會穩定、地方治安秩序,尤其是民眾的共識。正因為如此,25%的民眾不同意是潛藏著導致地方社會不穩定、治安秩序問題、行政投訴和訴訟的比例。”

阮氏越娥代表(海防市)也提議選擇方案二。根據越娥代表,方案一雖然有手續簡單、減少投資者成本的優點,但會在同一徵收土地區域內造成民眾之間的巨大差異。

之前75%的徵收土地面積按照協商價格(通常是市場價格),而之後25%的面積按照政府公佈的土地價格表(通常較低)。這種利益比較不會產生共識,容易引發訴訟,導致場地清理進度延遲。

“方案一可能成為投資者利用以謀利的規則:在已徵收75%後,投資者可能故意拖延協商剩餘25%的面積,以便適用政府土地價格表徵收,以節省成本。”越娥代表分析。

同時,根據代表,方案二在國家、被徵收土地者和投資者的利益之間更加和諧。

“這一方案也確保公平,保證剩餘面積的民眾獲得的補償不低於之前與民眾協商的平均價格水平。這不僅保護被徵收土地者的正當權益,還減少糾紛和訴訟的風險。”越娥代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