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國會補充特殊機制,特別為南北高速鐵路項目

12月4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會關於適用於南北軸線高速鐵路項目的一些特殊、特別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發表意見。

提議補充兩項機制和政策

建設部部長陳紅明已提交政府關於提議補充適用於南北軸線高速鐵路項目的兩項機制和政策的呈文。

其中,第一項政策提議將項目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和電壓從110kV及以上的電力設施搬遷工作內容拆分為獨立項目,資金來源由中央和地方預算安排。

地方政府、越南電力集團作為有權限的級別,組織制定、決定投資、實施轄區內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項目,與此內容相關的項目投資無需制定投資主張。

中央預算資金直接撥付給地方政府、越南電力集團以實施;若中央預算未能及時安排,地方政府可主動平衡地方預算資源以實施,中央預算將在資金平衡後償還給地方預算。政府負責詳細指導此項內容。

關於此內容,政府表示現行《公共投資法》規定,有權限的級別在批准國家重要項目、A類、B類、C類項目的投資主張時,有權決定是否將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場地清理工作內容拆分為獨立的子項目。

《公共投資法》未規定將一個項目拆分為獨立項目。因此,拆分為獨立項目屬於國會的決定權限。

拆分為獨立項目的優點是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和電力設施搬遷工作將獨立進行,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並行推進。

第二項政策,政府提議在國會休會期間,國會授權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補充、調整針對投資方式(如有)的特殊、特別機制和政策,以便及時實施項目,並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向國會報告。

提交國會補充特殊機制,特別為南北高速鐵路項目

提議第二項政策不必要

隨後初步審查,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表示,對於第一項政策,委員會常務機構認為國會允許將國家重要項目的土地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工作內容拆分為子項目已有先例,如龍城機場項目。

因此,政府關於將南北高速鐵路項目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和電壓從110kV及以上的電力設施搬遷工作拆分為單獨項目的提議是有依據的。

關於第二項政策,委員會常務機構認為國會關於項目投資主張的第172/2024號決議已有規定。

具體而言,在國會休會期間,國會授權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補充、調整項目的特殊、特別機制和政策。

同時,在第9次會議上,國會已同意在公共投資形式之外,為南北軸線高速鐵路項目補充根據《投資法》的公私合作伙伴關係和商業投資形式。

授權政府根據規定組織選擇投資形式、投資者;如有超出政府權限的其他機制和政策,則報告國會審議、決定。

因此,提議上述政策是不必要的。

總結此內容,國會副主席武鴻青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根據財政與經濟委員會的觀點,向國會提交內容,補充至第10次會議的共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