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在國會決議中規定,旨在解決《土地法》執行中的一些機制和政策障礙,該決議於12月11日上午獲得絕大多數代表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補充了三種國家為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的情況,包括:
在自由貿易區項目、國際金融中心項目中使用土地。
對於通過土地使用權協議使用土地的項目,如果協議期限已滿或延期期限已滿,且已協商超過75%的土地面積和超過75%的土地使用者數量,省級人民議會將考慮通過收回剩餘土地面積,將土地交付或出租給投資者。
為根據《土地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的國家收回土地情況下,正在使用土地的組織創建土地基金,以支付建設-移交合同項目,並繼續出租土地進行生產經營。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還專門規定了對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減免;在改變土地使用目的時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這是許多代表和選民非常關心的問題。
根據決議,如果獲得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減免,則無需進行土地價格確定、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計算程序,也無需申請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減免程序,除非僅獲得部分年份的使用費、租金減免。
當根據《土地法》規定改變土地使用目的時,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
如果根據政府在實際經濟社會年度管理中的規定減少年度土地租金,則土地使用者無需申請減少土地租金程序。
基於改變土地使用目的后土地類型的使用費、租金與改變前土地類型的使用費、租金之間的差額,為剩餘土地使用時間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
按照改變土地使用目的後的土地類型繳納年度土地租金。
對於在確認土地使用權時確定的同一地塊內的花園、池塘、農業用地,如果改變使用目的為住宅用地;從與住宅用地相連但土地使用者分離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由於測量單位在2014年7月1日前繪製地籍圖時自行測量分離為單獨地塊的花園、池塘來源土地改變為住宅用地,則土地使用費按當地住宅用地限額內面積的住宅用地價格與農業用地價格之間差額的30%計算。
土地使用者對超出限額但不超過當地住宅用地限額一次的面積繳納50%的差額;對超出限額且超過當地住宅用地限額一次的面積繳納100%的差額。
上述土地使用費徵收標準僅適用於一個家庭、個人一次(基於一個地塊)。
BT項目支付的土地價格確定時間為土地交付、出租決定時間
決議還規定了國家收回土地時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補償金的計算依據;建設-移交合同項目土地基金的土地價格確定時間。
據此,BT合同支付土地面積的土地價格確定時間為國家決定交付土地、出租土地的時間。
如果國家延遲交付土地、出租土地以支付BT合同,則投資者將獲得相當於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利率的額外金額,對應於工程部分或項目的價值。
享受時間從BT項目工程部分或項目驗收完成時間計算到有土地交付、出租決定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