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292號法令詳細規定並指導執行國會於2025年6月26日第216號決議,關於延長農業土地使用稅免徵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令,對用於研究、試驗生產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根據土地法規定的年度種植作物面積以及鹽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對政府分配或承認給貧困家庭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貧困家庭的確定依據政府頒佈的貧困標準。若各省、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法律規定有具體貧困標準,則依據省、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貧困標準來確定貧困家庭。
對政府分配、承認給家庭、個人用於農業生產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以及接收農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繼承、贈與農業用地使用權)的家庭、個人,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家庭、個人作為農業生產合作社、聯合合作社的成員。家庭、個人、社區已接收合作社、聯合合作社、國營農場、國營林場穩定承包的土地,以及家庭、個人、社區接收農業林業公司穩定承包的土地用於農業生產,根據法律規定。
家庭、個人從事農業生產,將其農業用地使用權貢獻給合作社、聯合合作社用於成立農業生產合作社,根據合作社法規定。
此外,對政府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也免徵土地使用稅。
對政府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管理但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通過合同承包給其他組織、個人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應根據土地法規定收回土地。在國家尚未收回土地期間,必須繳納100%的農業土地使用稅。
該法令規定的農業土地使用稅免徵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