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慶和省人民委員會頒佈的決定,自2026年1月10日起生效,對獲省分配使用慶和省海域的組織和個人收取費用,將根據6組使用目的、海域開發以及所分配海域區域進行計算。
使用芽莊灣國家名勝海域的費用標準
根據慶和省的劃分,屬於原寧順省各鄉、坊(公海、永海、寧海、福定、嘎那、寧渚、東海)海域的區域為第1區。
第2區為屬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位於芽莊灣國家名勝範圍內)各坊的海域。
第3區為慶和省其餘有海域的各鄉、坊(包括金蘭灣)的海域,位於雲峰經濟區邊界範圍之外。
第4區為屬於雲峰經濟區(位於原萬寧縣和原寧和市鎮轄區)的海域。
慶和省海域使用費的收取將根據上述4個區域以及獲分配該海域的組織和個人從事的6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規定。
其中,對於屬於芽莊灣國家名勝遺產的海域(位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3個坊),海域使用費最高,每年為750萬越南盾/公頃,用於開發、利用於以下目的(屬於第2組)。
具體包括:建設海港、浮動碼頭、海上油氣碼頭及其他碼頭、港口;建設碼頭前水域、船舶迴轉區、錨泊區、轉運區、專用航道、其他輔助工程;
或利用水域服務於船舶修理、新建設施、客運碼頭建設;開採油氣;開採礦產;打撈文物、考古。
在芽莊灣上述3個坊的海域使用費,對於以下活動也按最高標準(750萬越南盾/公頃/年)收取:經營餐廳、海上娛樂、休閒、體育服務區;建設旅遊船舶夜間錨泊、休憩區;開採油氣;開採礦產;打撈文物、考古;
或根據以下目的(屬於第3組)使用、開發:建設纜車、海上浮動、水下、人工島工程、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或根據第5組使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建設漁港。
在芽莊灣海域每年用於建設地下管道系統、電纜的費用為600萬越南盾/公頃。
最低收費為每年500萬越南盾/公頃,當使用芽莊灣海域開發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及其他活動時。
金蘭灣及其他區域海域使用費標準
對於金蘭灣、雲峰經濟區以及慶和省其餘區域(除上述3個坊的芽莊灣外)的海域使用費,如果根據上述第2組目的進行開發以建設相關工程、活動,最高收費均為每年650萬越南盾/公頃。
使用這些海域建設纜車、海上浮動、水下、人工島工程、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根據第3組),則收費均為每年600萬越南盾/公頃。
在原寧順省各鄉、坊(第1區)和雲峰經濟區使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建設漁港,每年收費均為400萬越南盾/公頃;而在金蘭灣及其他剩餘區域則為500萬越南盾/公頃。
使用海域進行傾倒時,在原慶和省各轄區的海域使用費均為20,000越南盾/立方米傾倒物、物質,而在原寧順省海域則為15,000越南盾/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