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康多特爾和辦公公寓是否需要等待證書?

一位讀者提問:目前新的《房地產經營法》規定了轉讓尚未有證書的商業面積買賣合同。

那麼是否需要開發商的確認?在未規定的情況下,想要轉讓該怎麼辦?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吳嘉煌碩士表示:

– 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補充了可投入經營的房地產類型,即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

據此,開發商可以出售建築中的各個建築面積,而非整個建築。這一規定彌補了康多特爾、辦公公寓、商鋪等房地產類型的法律空白。

購買康多特爾的客戶在未獲得證書前不得轉售

根據2024年第96號法令,可投入經營的建築面積包括商業面積(商業店鋪、商業單元等)、辦公面積(辦公空間、辦公與住宿結合的辦公公寓)、旅遊、住宿(旅遊公寓-康多特爾、住宿公寓等)。

總的來說,這些是非居住面積,購買者不得登記常住戶口。

儘管建築中“非居住”面積的法律框架已更清晰,但這些面積的擁有者仍存在一定限制,其中包括將買賣合同轉讓給第三方的能力受限。

房地產經營法允許購買方、房地產租賃購買方(客戶)在特定情況下,將已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轉讓給第三方。

可轉讓的合同類型包括:

– 未來形成住宅的買賣合同

– 未來形成住宅的租賃購買合同

– 現有建築的租賃購買合同

上述三種房地產轉讓合同明確規定了轉讓程序、開發商及相關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產生的法律後果。

完成手續後,受讓方享有與客戶相同的權利和責任。

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未規定商業樓層、康多特爾、辦公公寓的買賣合同轉讓,僅允許轉讓現有建築面積的租賃購買合同。

租賃購買是一種特殊交易形式,租賃購買方向出租方預付一定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價值的50%)。

剩餘金額分期計算,並按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按月支付租金。

租賃購買期滿並支付100%金額後,租賃購買方正式成為該資產的合法所有者。租賃購買期限可為5年、10年、15年或更長,取決於租賃購買方的財務能力和開發商的經營方案。

《房地產經營法》未規定其他類型合同的轉讓,如:建築工程買賣合同、現有或未來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買賣合同。

因此,對於尚未獲得證書的商業面積,無法按照該法規定的合同轉讓程序和手續進行轉讓。

“地下”轉讓合同可能無效

但上述法律規定了“在尊重各方合法權益基礎上自由協商”的原則,通過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因此,許多開發商仍允許已購買建築中“非居住”面積的客戶將合同轉讓給他人。

一些執業公證機構仍接受此類合同轉讓的公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靈活適用,如同客戶轉讓住宅買賣合同的情況。

這樣,儘管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未規定商業面積買賣合同的轉讓,但客戶實際存在轉讓需求。

結果是公證、抵押和信貸獲取面臨困難,潛藏爭議風險,尤其是當項目進度延遲、不符合證書頒發條件或開發商不合作時。

涉及爭議時,各方可能因法律未規定允許轉讓而被宣佈合同無效。

基於此實踐,法律需補充規定,允許轉讓非住宅建築工程、建築面積的買賣合同,並制定實施程序和手續。

對於客戶,在與開發商簽訂康多特爾、辦公空間、商業樓層等(非住宅)買賣合同時,需特別注意將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可能性。

購買者必須仔細檢查原始買賣合同,以確定是否允許轉讓、附帶條件及可能產生的費用(如有)。

同時,應主動與開發商溝通,明確流程和手續,並在合同或項目管理實踐中要求時,徵求意見或獲得批准,以降低轉讓需求產生時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