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起訴書,鄭玉維是HBC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註冊在化學品經營領域開展業務。在運營過程中,儘管不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HBC公司仍進行毒物氰化物的買賣和儲存。
訴訟機關確認HBC公司使用位於隆安省德和縣美漢北鄉穿越工業區的化學品倉庫來存放氰化物。
這是一個未獲許可儲存有害化學品的倉庫。
檢查時,調查機關共沒收了69公斤氰化物,包括庫存數量和客戶退回的貨物。
起訴書明確指出,被告裴氏玉蘭和陶氏垂妝是直接參與買賣、交易以及按照鄭玉維的分配管理化學品進出口活動的人員。
案件中的其餘被告擔任員工、中介或與氰化物的買賣、運輸和儲存過程相關的人員。
該事件於2024年10月底被發現。在檢查HBC公司的化學品經營活動後,調查警察機關已立案,並對相關個人以非法儲存、買賣毒物的行為提起公訴。隨後的調查進一步擴大,澄清了案件中每位被告的行為和角色。
上午庭審結束後,審判委員會認為需要進一步澄清與被告行為和角色相關的一些問題,因此決定將案件檔案退回進行補充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