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內務部提問,來自老街省的阮氏碧惠女士表示,在實施地方政府兩級制後,各部門的幹部被加強到各鄉工作,可享受一次性補助,相當於10個月的基本工資。

她詢問上述支持制度何時支付,支付依據哪些條款,還是需要省裡的指導?

對此,內務部表示,政府第178/2024號法令第12條規定了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加強到基層工作的政策以及獲得補助的時間點。

對於加強到鄉級黨政機關、國家機構和社會政治組織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可繼續享受派遣前工作崗位的工資(包括各項工資津貼);在接收工作時獲得一次性補助,相當於10個月的基本工資。

幹部、公務員、職員在基層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後,可被接收回派遣單位或被安排不低於派遣前工作崗位的合適工作。

被加強到基層的人員,如果尚未達到職級或職務的最高工資級別,還可晉升一級工資(新工資級別的保持時間按舊工資級別的保持時間計算)。

對於從中央機關加強到省級黨政機關、國家機構、社會政治組織和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可繼續享受派遣前工作崗位的工資(包括津貼);在接收工作時獲得一次性補助,相當於3個月的基本工資,以及上述類似的政策制度。

同樣,內務部表示,第178/2024號法令第19條第4款已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在指導各機關、組織、單位制定派遣其管理權限內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加強到基層工作的計劃方面的責任。

被派遣工作的人員需聯繫當地職能部門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