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保持權限,2026年1月31日前土地手續處理程序不變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裴明盛代表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簽署決定,授權在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號法令生效日期)前正在處理土地手續的機構和有權人員,將繼續按照法律規定,依據正確的權限、程序和土地行政手續處理土地手續。

具體而言,土地領域的行政手續將保持不變,包括:

土地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批准關於接受土地使用權的協議以實施項目、批准土地使用方案;

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確認已發證書的變更、更正、收回、註銷已發證書、重新確定居住土地面積。

授權農業與環境廳緊急完成參謀工作,提交市人民委員會審議,頒佈關於分級執行土地領域若干任務的決定,以及關於根據第49/2026號法令規定,在城市範圍內適用的土地行政手續程序的決定。

各廳、局、部門;坊、鄉、特別區人民委員會;相關單位根據職能、任務和權限,緊急主動繼續處理上述土地領域的行政手續。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障礙或困難,建議及時報告和建議,提交農業與環境廳以獲取指導、彙總和參謀,供市人民委員會審議和指示。

胡志明市保持權限,2026年1月31日前土地手續處理程序不變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處理多項土地手續,土地登記辦公室首次發放紅皮書

2025年12月,國會第254/2025號決議規定了解決土地法執行中困難和障礙的一些機制和政策。其中包括關於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在土地領域執行權限的規定。

根據這項決議,各省和胡志明市實施規定,授權正在處理與土地相關手續的機構和有權人員為民眾服務。

然而,2026年1月31日生效的第49/2026號法令指導執行第254/2025號決議,詳細規定了省級人民委員會的權限分級。

據此,省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決定土地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批准關於接受土地使用權的協議以實施項目、批准土地使用方案。

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分級和授權給相關機構和有權人員執行上述任務,以適應需求。

關於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紅皮書)、確認已發證書的變更、更正、收回、註銷已發證書的權限,則:

省級土地管理機構在省級機構和有權人員決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發放紅皮書或確認已發證書的變更。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鄉級機構和有權人員決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重新確定居住土地面積的情況下,發放紅皮書或確認已發證書的變更。

土地登記辦公室在其餘情況下,發放紅皮書或確認已發證書的變更,或進行首次土地登記、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