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第二區人民法院剛剛發佈通知,關於第二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峴港)就涉及L.M.D.先生(居住於峴港)土地分割案件的行政初審判決提出上訴。
該分支機構對初審判決的全部內容提出上訴,並建議進行二審:修改初審判決的全部內容;不接受L.M.D.先生的起訴請求。
提出的理由是:法院在上述判決中的認定和論證不符合土地法律規定,並且沒有法律依據為D.先生執行土地分割。
與此同時,L.M.D.先生也已向職能部門提交申請,要求審查並給出明確答覆。
時間的拖延給D.先生家庭的生活保障帶來了困難。同時,存在如法院認定那樣適用法律規定不當的跡象。
如果不同意分割土地,建議說明由哪個個人或機構負責……
根據案件內容,L.M.D.先生是起訴人,而被起訴方是山茶郡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原),現為第二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繼承訴訟權利和義務)。
檔案顯示:第59號地塊,面積1,433.8平方米,起源於屬於韓江沿岸旅遊服務區的地塊,根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2011年第5097號決議,按1/500比例詳細規劃。
根據該規劃,該地塊被劃分為四個城市居住地塊,其中兩個地塊面積為300平方米,一個地塊面積為4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為長期。
隨後,上述地塊被合併為第1號地塊(1,341.1平方米)。該地塊於2011年獲得紅皮書,並登記轉讓給D.先生。
2024年,D.先生獲得紅皮書換髮(第10號地塊),面積1,341.1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城市居住。
之後,D.先生又接收轉讓了第57號地塊,面積92.7平方米(城市居住用地)。
D.先生完成了第10號和第57號地塊的合併手續,形成了第59號地塊,面積1,433.8平方米,並獲得了紅皮書。
由於有需求,2025年,D.先生建議將第59號地塊分割為三個地塊,包括:兩個面積為300平方米的地塊;一個面積為833.8平方米的地塊。
然而,土地登記機構沒有處理。
D.先生要求法院宣佈上述不辦理土地分割手續的行為違法;強制土地登記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土地分割的職責和公務。
初審法院認定,第59號地塊的整個形成、合併和紅皮書頒發過程都是合法、符合權限且無爭議的。
關於分割土地的條件,根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第32號決議,城市居住用地的最小面積為60平方米。
而預計分割後的地塊(包括兩個300平方米的地塊,一個833.8平方米的地塊)均遠超此限額。
地塊各邊的尺寸、深度確保了與現有交通基礎設施的銜接,不違反基本建築指標規定。
現場評估結果顯示,在預計分割為剩餘地塊(833.8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已有堅固的別墅建築,建造符合許可證要求,使用穩定。
預計分割為兩個新地塊(每個300平方米)的部分是空地,邊界清晰,無爭議。
根據法院,這種分割不會割裂或破壞現有別墅建築的結構,確保了安全距離和周邊建築空間符合建築規範。
對比各個時期的1/500詳細規劃,該地塊位置原本被確定為獨立別墅地塊。各方也確認每個地塊300平方米的面積是普遍的面積指標,符合項目中的別墅地塊規劃。
因此,基於與規劃方案中現有面積指標的兼容性進行土地分割是有法律依據的,確保了建築規劃管理與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利之間的統一性……
法院得出結論,D.先生已提交了土地分割申請,該要求充分滿足了土地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
然而,第二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沒有按照權限執行接收和處理檔案的手續,而是發佈了基於法律依據不適當的拒絕處理文件……
法院接受了D.先生的全部起訴要求;宣佈第二區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不辦理土地分割手續的行為違法。
強制該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審查上述土地分割的職責和公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