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處理土地分割而起訴

峴港第二區域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涉及土地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起訴人是L.M.D.先生(居住在峴港),被起訴方是峴港山茶郡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原),現為峴港第二區域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繼承訴訟權利和義務)。

根據案件內容,第59號地塊面積為1,433.8平方米,源自位於韓江沿岸旅遊服務區的多個地塊,根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2011年第5097號決定,按1/500比例進行了詳細規劃。

根據該規劃,該地塊被劃分為四個城市住宅地塊,其中兩個地塊面積為300平方米,一個地塊面積為4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為長期。

隨後,上述地塊合併為第1號地塊(1,341.1平方米)。該地塊於2011年獲得紅皮書並登記轉讓給D.先生。

2024年,D.先生換髮了紅皮書(第10號地塊),面積為1,341.1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城市住宅。

此後,D.先生又接收了第57號地塊的轉讓,面積為92.7平方米(城市住宅用地)。

D.先生完成了第10號和第57號地塊的合併手續,形成了第59號地塊,面積為1,433.8平方米,並由峴港土地登記辦公室頒發了紅皮書。

據D.先生稱,由於有需求,他於2025年提議將第59號地塊分割為三個地塊,包括:兩個面積為300平方米的地塊;一個面積為833.8平方米的地塊,建築面積為281.3平方米。

然而,山茶郡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未為D.先生處理土地分割事宜。

D.先生要求法院宣佈上述未辦理土地分割手續的行為違法;強制土地登記機構按規定履行土地分割的職責和公務。

法院:拒絕處理檔案的行為違法

在法庭上,第二區域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認為,根據峴港市的各項決定,沒有依據分割第59號地塊(不符合峴港市2012年9月20日第7668號決定批准的詳細規劃)。

法院認定,第59號地塊的形成、合併和頒發證書的整個過程均合法、符合權限且無爭議。

關於土地分割的要求,根據土地法的條件:

根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第32號決定,城市住宅用地的最小面積為60平方米。

考慮分割後的預計地塊(包括兩個300平方米的地塊和一個833.8平方米的地塊)均遠超此限額。

地塊各邊的尺寸和深度確保與現有交通基礎設施的銜接,不違反基本建築指標的規定。

現場勘察結果,記錄了第59號地塊的現狀:

在擬分割為剩餘地塊(833.8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現有堅固的別墅建築,按許可證建造,正在穩定使用。

擬分割為兩個新地塊(每個300平方米)的土地面積目前為空地,邊界清晰,無爭議。

此次分割不會分割或破壞現有別墅建築的結構,確保安全距離和周圍建築空間符合建築規範。

據法院稱,對照各時期的1/500詳細規劃檔案,該地塊位置原本被確定為獨立別墅地塊。

在法庭上,各方均確認每個地塊300平方米的面積是普遍的面積指標,符合項目中的別墅地塊規劃。

因此,基於與規劃方案中現有面積指標的兼容性進行土地分割具有法律依據,確保建築規劃管理與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之間的一致性……

法院得出結論,D.先生已提交土地分割申請檔案;該要求完全符合土地法的規定條件。

然而,第二區域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未按權限辦理接收和處理檔案的手續,而是基於不適當的法律依據發佈了拒絕處理的答覆文件。

未辦理接收和處理檔案手續的行為直接影響起訴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權,未確保符合土地法的程序和手續。

法院完全接受D.先生的起訴要求;宣佈第二區域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未辦理土地分割手續的行為違法。

強制該機構必須按規定履行為D.先生審查上述土地分割事宜的職責和公務。

峴港市土地登記辦公室表示,目前該分支機構正在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