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三週,H. 仍有聯繫,但之後開始承諾卻不還錢。由於未收到還款,我聯繫了 H. 的一些朋友提醒其還債,並附上我與 H. 之間的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

由於過於氣憤,我在個人 Facebook 頁面上發帖反映 H. 借錢不還的情況,但一天後我刪除了該帖子。隨後 H. 切斷了與我的聯繫。

到了大約 2025 年 6 月,我聯繫了 H. 的母親,請她通知 H. 還錢,但家人表示不還。

從 2025 年 6 月至今(2026 年 3 月),我不再聯繫或繼續追債。目前我仍保留著 H. 借款時的身份證。

根據法律規定,我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要求 H. 歸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報警或提起民事訴訟?

我目前持有 H. 的身份證是否違法?應如何處理?

– 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阮仲仁回答:

借錢時扣押借款人的身份證可以嗎?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雙方建立了無期限且有利息的借款合同。

因此,根據 2015 年《民法典》第 469 條第 2 款的規定,您有權隨時要求歸還借款,但必須提前合理時間通知借款人。

合理提前通知時間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審查決定,但自通知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您的情況可以根據 H. 身份證上的居住地址,向 H. 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然而,您收取的利息過高(每週 140 萬越南盾),本金為 700 萬越南盾。該利率超過了 2015 年《民法典》規定的最高利率的 5 倍,因此即使提起民事訴訟,您也只能要求不超過年利率 20% 的利息。

此外,該利率可能導致您承擔 2015 年《刑法典》第 201 條規定的“民事交易中的高利貸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身份證法》第 7 條規定,被禁止的行為包括:非法持有身份證、身份證證明文件,以及抵押或接受抵押身份證、身份證證明文件。

因此,您持有 H. 身份證的行為是違法的。

此外,處罰也非常嚴厲,可能處以 800 萬至 1000 萬越南盾的罰款,並可能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以及採取補救措施,即根據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的第 282/2025/ND-CP 號法令第 11 條的規定,強制歸還身份證。

您應主動聯繫 H. 或其家人,或根據 H. 身份證上的地址聯繫 H. 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將身份證歸還給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