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黎明公司董事長(後更名為黎明集團)阮文東的違法行為在涉及興盛礦產公司非法開採1500億越盾礦石案的起訴書中被提及。

該案的起訴書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於3月26日頒佈。檢察院以多項不同罪名起訴28人,其中阮文東及其兩名親屬和一名下屬被指控逃稅。

黎明集團董事長目前被允許保釋,適用禁止離開居住地的預防措施。

根據起訴書,黎明股份公司是一傢俬營多元化公司,包括12家成員公司,主要活動領域為投資建設、金屬礦產、貿易、服務和建築材料。

阮文東是黎明公司的董事長,同時也是各成員公司的董事長。前些年,他因在多個領域開展一系列大型項目,在平順省被稱為“財閥”(韓語意為財團)。

阮文東還以2005年首位被國家主席授予革新時期勞動英雄稱號的私營企業家而聞名。

起訴書指出,阮文東掌握所有成員公司的運營和支配權。他任命自己的侄子擔任總經理,負責財務,調節所有公司的現金流。

阮文東的表妹阮秋水擔任黎明公司投資財務部副主管,管理各成員公司經營活動所得的全部資金。

成員公司中包括由範維慶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平江礦產股份公司。平江公司設有獨立的會計部門和會計賬簿系統。

根據起訴書,約2023年底,黎明公司的財務狀況困難。為了獲得現金用於開支,阮文東在黎黃銀報告後批准了一項“規避法律”的計劃。

阮文東同意讓阮氏芳秋(平江公司國內銷售部主管)直接與購買鈦鐵礦的客戶交涉。

具體而言,芳秋被賦予重任,與合作伙伴協商以低於實際價格簽訂礦石買賣合同,並以低於實際價格開具發票。差額部分芳秋要求客戶以現金支付,並交給阮秋水管理。

此後,根據上述“劇本”交易的礦石購買合同產生的現金差額將由下屬交給阮文東用於企業活動。

根據起訴書,當自由經營者陳氏麗薇雲聯繫並協商購買礦石時,嫌疑人秋已同意在簽訂合同後全額付款。

其中合同上記載的金額將轉入平江公司賬戶,而與合同、增值稅發票的差額部分,雲直接帶到平江公司總部交給秋。

起訴書指出,從2023年12月到2024年9月,陳氏麗薇雲已使用周城公司和Tan Viet Trung公司的法人實體簽訂了5份購買平江公司38,000噸鈦鐵礦的合同,總價值1155億越盾。

對於上述5份買賣合同,陳氏麗薇雲供認合同外差額總額為316億越盾。

然而阮氏芳秋協商的實際銷售價格並從雲處直接收到的金額僅為165億越盾。所有交收款項均無簽收記錄。

根據收集到的文件和證據,調查機關確定上述38,000噸鈦鐵礦實際支付價值與合同購買價值之間的差額為165億越盾。這筆款項未由平江公司會計部門入賬,未申報納稅,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

根據稅務鑑定結論,這一欺詐行為直接給國家預算造成近39億越盾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損失。

在調查機關,嫌疑人阮文東、黎黃銀、阮氏芳秋、阮秋水、陳氏麗薇雲供認了上述“雙重價格”銷售行為的商議和統一過程。

差額部分由下屬轉交給阮文東使用,未充分入賬,造成國家稅收流失,起訴書指出。

檢察院指控阮文東及上述四人的行為構成逃稅罪,給國家造成近39億越盾的稅收損失。

其中阮文東起主謀、首犯作用,其餘人起積極協助的同謀作用。

阮文東被記錄有坦白供述、自願繳納彌補後果款項、有多項傑出成績、被授予勞動英雄稱號等從輕情節。

此案中的嫌疑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起訴至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