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暫停出境、切斷水電以強制行政違法處罰:各部委有何意見?

司法部已公佈檔案並召開審議行政違法處理法(修訂)政策草案檔案會議。草案由公安部主持起草。

將建議政府具體規定適用條件、程序、手續、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起草主持機關提議補充新的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措施,包括對尚未執行完畢行政違法處罰決定的個人、組織負責人暫停出境。查封總部、地點、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或部分場所。

要求對工程、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停止提供水電服務。暫停檢驗;暫停車輛登記;暫停頒發駕駛證。

關於此內容,在草案審議檔案中顯示各部委、機關已提出意見,起草機關有解釋說明。

關於補充新的強制措施,越南退伍軍人協會中央特別關注並建議考慮一些直接影響公民、組織人身權和經營權的新的強制措施。

如暫停出境;查封生產經營場所;停止供電、供水;暫停檢驗、車輛登記、頒發駕駛證。

這些措施具有高度威懾力,但也潛藏著影響違法者員工、家庭、合作伙伴的風險。

因此,建議法律需明確規定適用條件、權限、程序、期限、申訴、起訴機制;僅適用於嚴重違法、故意不執行、在已採取較少侵害措施後的情況。

在解釋中,公安部接受並將建議政府具體規定適用強制措施的條件、程序、手續、情況以確保合適。

關於提議補充對尚未執行完畢行政違法處罰決定的個人、組織負責人暫停出境的強制措施;查封總部、地點、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或部分場所;要求對工程、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停止提供水電服務,工商部建議起草主持機關對這些方案進行詳細影響評估。

此舉基於行政違法並非犯罪的性質,行政違法處理法律不僅具有威懾性,還具有教育性。

同時這些提議可能影響“自由出行、出國和回國的權利”以及“個人、組織投資、生產經營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的政策。

在解釋中,公安部明確表示接受,起草機關已補充對方案的影響評估。

考慮關於補充措施的建議

在意見部分,司法部建議起草主持機關考慮補充“要求對工程、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停止提供水電服務”的措施。

因為認為此措施不符合政治局關於“立法工作必須發揚民主、尊重、保障、有效保護人權、公民權;確保限制權利程度與達到的正當利益之間的平衡、合理”內容的第66號決議指示。

停止供電、供水的措施已被司法部報告提交政府、國會於2020年但未獲國會通過,並有侵犯人權和行政違法處罰中責任個體化原則的風險。

因為實際上停止提供服務將同時影響工程或場所內所有使用水電的個人、組織(不僅限於違法主體)。

水電供應關係建立在用戶與服務提供單位之間的民事合同基礎上,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調整。

不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不等同於違反合同義務,因此,提供方無法單方面終止或暫停履行合同;

停止供電、供水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良影響,進而對經濟社會活動產生負面影響,且未必能確保執行處罰決定中的相應效果。

同時,政治局關於私營經濟發展的第68號決議明確指出為企業在健康、寬鬆環境中發展創造便利條件的主張。

司法部還建議仔細評估影響和必要性,關於補充一項或多項“對尚未執行完畢行政違法處罰決定的個人、組織負責人暫停出境”;“查封總部、地點、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或部分場所”;“暫停檢驗;暫停車輛登記;暫停頒發駕駛證”;“政府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必要時,建議起草主持機關研究制定關於規定行政違法處理中阻止和保障措施替代強制措施的政策,以便在尚未產生後果時及時處理行政違法,限制損害發生。

解釋此內容,起草機關認為政策內容不違反政治局指示,強制措施適用於故意不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及補救後果措施的個人、組織,不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至上性、國家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