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體上,我看到我的個人生活照片被他人擅自拍攝並上傳。我已要求他們刪除,但他們沒有執行。那麼,如果我不同意此事,他們是否違法?
潘氏明霞女士(廣南省)提問。
律師範文忠(廣南省司法廳)回答:

– 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32條第1款、第2款關於個人形象權利的規定如下:
“1.個人對自己的形象擁有權利。使用個人形象必須獲得該人同意。
使用他人形象用於商業目的時,必須向形象所有者支付報酬,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2.在以下情況下使用形象無需獲得形象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a) 形象用於國家、民族、公共利益;
b) 形象取自公共活動,包括會議、研討會、體育比賽、藝術表演和其他公共活動,且不損害形象所有者的名譽、尊嚴、信譽”。
此外,2015年《民法典》第38條第1款、第2款關於隱私生活、個人秘密、家庭秘密權利的規定如下:“1.隱私生活、個人秘密、家庭秘密不可侵犯並受法律保護。
2.收集、存儲、使用、公開與隱私生活、個人秘密相關的信息必須獲得該人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公開與家庭秘密相關的信息必須獲得家庭成員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對自己的個人形象擁有權利。收集、存儲、使用、公開與隱私生活、個人秘密相關的信息必須獲得個人同意。
因此,偷拍、偷窺他人的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實施此行為的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並因名譽、尊嚴、信譽受損(如有)而被要求進行民事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