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上,我看到我的个人生活照片被他人擅自拍摄并上传。我已要求他们删除,但他们没有执行。那么,如果我不同意此事,他们是否违法?
潘氏明霞女士(广南省)提问。
律师范文忠(广南省司法厅)回答: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2条第1款、第2款关于个人形象权利的规定如下:
“1.个人对自己的形象拥有权利。使用个人形象必须获得该人同意。
使用他人形象用于商业目的时,必须向形象所有者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形象无需获得形象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a) 形象用于国家、民族、公共利益;
b) 形象取自公共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体育比赛、艺术表演和其他公共活动,且不损害形象所有者的名誉、尊严、信誉”。
此外,2015年《民法典》第38条第1款、第2款关于隐私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权利的规定如下:“1.隐私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不可侵犯并受法律保护。
2.收集、存储、使用、公开与隐私生活、个人秘密相关的信息必须获得该人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公开与家庭秘密相关的信息必须获得家庭成员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对自己的个人形象拥有权利。收集、存储、使用、公开与隐私生活、个人秘密相关的信息必须获得个人同意。
因此,偷拍、偷窥他人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实施此行为的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因名誉、尊严、信誉受损(如有)而被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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