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與環境部正在起草一項法令草案,以取代關於漁業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第38/2024/ND-CP號法令(簡稱草案)。
根據草案,將補充處罰形式,如吊銷捕撈許可證、吊銷船長證書、沒收漁船,特別是針對嚴重行為。
補充補救措施,包括強制上繳因實施行政違規行為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強制上繳等於已違規消費、轉移、銷燬的違禁品、行政違規工具價值的金額。
草案補充了第38號法令中的一些嚴重行為,如拆除漁船航行監控設備;未經規定監督拆除或更換漁船航行監控設備的鉛封。
補充非法儲存或運輸漁船航行監控設備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為,或非法發送漁船航行監控設備。
在航行監控設備(VMS)失去連接之日起10天內未將漁船帶回岸邊。超出允許捕撈邊界的行為。
草案還提議提高漁業捕撈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
具體針對拆除VMS的行為,提議將罰款從300萬至500萬越南盾提高到5000萬至1億越南盾。
發送、儲存或非法運輸VMS設備的行為將面臨3億至5億越南盾的罰款,而之前僅為5000萬至1億越南盾。
特別是,在失去連接後10天內未將漁船帶回岸邊的錯誤、超出允許捕撈海域邊界的行為或未安裝或維護VMS的行為,提議將罰款提高到3億至5億越南盾。
故意關閉或禁用VMS、無許可證捕撈漁業的行為預計罰款將提高到5億至7億越南盾。
對於具有對抗性質的違規行為,如隱瞞、偽造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IUU)證據、向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漁船轉運、非法進口漁業產品、出口不符合條件的漁業產品,提議最高處罰為10億越南盾。
漁業與漁政總局(農業與環境部)代表表示,起草替代法令草案旨在防止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違規行為。
提高處罰標準旨在起到威懾作用,符合當前實際情況,並符合歐洲委員會(EC)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