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对隐瞒、伪造非法捕捞证据的行为处以最高10亿越南盾罚款

提议对隐瞒、伪造非法捕捞证据的行为处以最高10亿越南盾罚款

农业与环境部正在起草一项法令草案,以取代关于渔业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第38/2024/ND-CP号法令(简称草案)。

根据草案,将补充处罚形式,如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船长证书、没收渔船,特别是针对严重行为。

补充补救措施,包括强制上缴因实施行政违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强制上缴等于已违规消费、转移、销毁的违禁品、行政违规工具价值的金额。

草案补充了第38号法令中的一些严重行为,如拆除渔船航行监控设备;未经规定监督拆除或更换渔船航行监控设备的铅封。

补充非法储存或运输渔船航行监控设备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或非法发送渔船航行监控设备。

在航行监控设备(VMS)失去连接之日起10天内未将渔船带回岸边。超出允许捕捞边界的行为。

草案还提议提高渔业捕捞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具体针对拆除VMS的行为,提议将罚款从300万至500万越南盾提高到5000万至1亿越南盾。

发送、储存或非法运输VMS设备的行为将面临3亿至5亿越南盾的罚款,而之前仅为5000万至1亿越南盾。

特别是,在失去连接后10天内未将渔船带回岸边的错误、超出允许捕捞海域边界的行为或未安装或维护VMS的行为,提议将罚款提高到3亿至5亿越南盾。

故意关闭或禁用VMS、无许可证捕捞渔业的行为预计罚款将提高到5亿至7亿越南盾。

对于具有对抗性质的违规行为,如隐瞒、伪造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IUU)证据、向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渔船转运、非法进口渔业产品、出口不符合条件的渔业产品,提议最高处罚为10亿越南盾。

渔业与渔政总局(农业与环境部)代表表示,起草替代法令草案旨在防止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违规行为。

提高处罚标准旨在起到威慑作用,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并符合欧洲委员会(EC)的建议。

(编译:Cici;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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