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讀到關於芹苴市法庭判處兩兄弟因被車燈晃眼而殺害一名集裝箱車司機的信息,我突然想起自己曾經的職業——司機。許多司機隨意使用遠光燈和汽車喇叭,讓很多人感到不滿。
看使用遠光燈的方式,就知道司機的性格
駕駛就是交通參與者之間的交流,語言就是喇叭聲和燈光。觀察某個司機的行車方式以及使用喇叭、燈光的方式……我們可以看出他們的性格。
禮貌的行為體現在互相讓出幾寸道路,不顧法規、粗魯行事的人等同於貶低自己。
除了禮讓和依法駕駛外,如今司機使用喇叭和燈光的方式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交通工具上配備的喇叭和燈光是用來發出信號的,必要時司機才使用以避免事故。然而,不少司機濫用了它們。
每個人按喇叭的方式在數量、音調、緩急和持續時間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喇叭聲聽起來輕柔友好,有的則刺耳粗魯……
同樣,也有禮貌的燈光,當看到行人或對向車輛時會將遠光燈調為近光。也有粗魯的燈光,一直開著遠光燈直射,晃得別人眼花……
道路交通法規定,正在行駛的機動車司機若想發出信號,白天使用喇叭,夜間使用燈光。具體來說,當通過交叉路口(必須減速)以及沒有交通信號燈的地方,白天輕按一聲電喇叭,夜間閃遠光燈讓視線受阻的車輛察覺。
規定司機不得在居民區、人流密集處使用氣喇叭,不得在街道上按喇叭製造噪音,或在經過醫院、政府機關、有禁令標誌的地方按喇叭,不得在城市內使用遠光燈。
在居民區外允許使用遠光燈,但當有行人或車輛對向行駛時,必須使用近光燈。
在不恰當的地方使用汽車喇叭、燈光可能被罰款高達1000萬越南盾
據律師黃文農介紹,《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對使用車燈、汽車喇叭有具體規定。
據此,駕駛員、專用摩托車操作員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在前一天18時至第二天6時之間,或有霧、煙、灰塵、下雨、天氣惡劣導致視線受限時打開前照燈(第20條)。
2024年第168號法令規定了道路交通領域安全交通的處罰,對不當使用遠光燈的行為有處罰規定。
據此,正在駕駛汽車的司機在遇到行人過馬路,或在經過居民區且照明燈已打開的路段,或遇到對向車輛時(除分隔帶有防眩光能力的情況外),或在交叉路口轉向時(除按規定執行任務的優先車輛外),將被處以80萬至100萬越南盾的罰款(第6條第3款b點)。
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及類似車輛的司機若有上述行為,將被處以20萬至40萬越南盾的罰款(第7條第1款h點)。
與不當使用車燈類似,司機不當使用汽車喇叭也將根據情節輕重受到處罰。
如果司機在前一天22時至第二天5時之間在人口密集區、醫療機構區域使用喇叭(除執行任務的優先車輛外),汽車將被處以40萬至60萬越南盾罰款,摩托車將被處以20萬至40萬越南盾罰款。
汽車司機在遇到行人過馬路,或在經過有照明系統正在運行的居民區路段,或遇到對向車輛,或在交叉路口轉向時(除執行任務的優先車輛外)連續使用喇叭、猛踩油門、使用氣喇叭,將被處以80萬至100萬越南盾罰款。
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人口密集區、醫療機構區域連續使用喇叭、猛踩油門(排氣管轟鳴)將被處以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罰款(第7條第9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