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仲仁回答:

服兵役期間是否計入社會保險時間?

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2條第1款d、đ項的規定,以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158/2025/NĐ-CP號議定第3條的指導:

– 人民軍隊的軍官、專業軍人;人民公安的軍官、專業士官、技術專業軍官、技術專業士官;享受與軍人相同工資待遇的機要工作人員。

– 人民軍隊的士官、士兵;人民公安的義務士官、義務戰士;正在學習並享受生活費的軍隊、公安、機要學員。

同時,根據第33/2016/NĐ-CP號議定第23條第9款關於軍人、人民公安和享受與軍人相同工資待遇的機要工作人員強制社會保險的規定:

本議定第2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勞動者,在1993年12月15日之前復員、退伍、離職,之後轉入國家機關、單位、國有企業、享受國家預算工資或各經濟成分企業(包括在鄉、坊、鎮衛生機構工作的人員,1995年1月1日之前在鄉、坊、鎮擔任職務的幼兒園教師或人員,其工作時間已計入社會保險繳費時間)工作並參加強制社會保險。個人僱傭、使用勞動力但未享受其中一項規定的補助制度的,可以將之前在軍隊、公安、機要的工作時間與之後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您的丈夫在軍隊服役的4年時間仍可計入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