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梅陳(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根據2016年1月26日國防部第07/2016/TT-BQP號通知第6條,公民通過軍事招生進入各院校學習,經有權機關確認為軍人者,自被確認為軍人之日起授予列兵軍銜。
2015年《兵役法》第50條第1款i點規定,士兵在服役期間將由國家按照《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的規定保障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制度。
為明確社會保險待遇計算時間,2016年6月28日國防部第95/2016/TT-BQP號通知第7條規定:
2016年第27/2016/NĐ-CP號法令第7條規定的社會保險制度、一次性退伍補助、因延長服役時間而增加的補助、就業創造補助:
1. 社會保險制度:
a) 士官、士兵的服役時間計算為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作為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
b) 入伍前在國家機關、組織、各經濟成分的經濟單位工作並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者,若退伍回地方,則可將此前繳納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與服役時間合併計算,作為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並由國防部社會保險機構處理。
c) 入伍前在國家機關、組織、各經濟成分的經濟單位工作並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者,之後退伍回原單位或國家機關、組織、各經濟成分的經濟單位,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則可將此前時間與服役時間及此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合併,作為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具體如下:
享受社會保險總時間 = 入伍前在軍隊外機關、組織繳納社會保險時間 + 服役時間 + 退伍後在軍隊外機關、組織繳納社會保險時間
因此,您的服役時間將被計算為參加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同時,這段時間也將與此前及此後(如有)已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合併,作為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