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上午,國會討論了《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
在此發言的許多代表關注房地產交易強制公證的規定。
建議考慮強制公證房地產定金合同
清化省代表黎青歡表示,該法案已補充房地產買賣定金交易屬於公證員的公證範圍。
他認為,這一內容必須向國會明確報告,因為根據該法案第3條的原則,僅規定法律規定的交易必須公證,包括買賣、轉讓、贈與、財產分割、出資、以房地產為對象的抵押交易。
對於專業法律未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不屬於強制範圍。
同時,根據土地、住房和房地產經營法律規定,房地產、住房的買賣、贈與、抵押、出資合同必須公證、認證。
因此,如果將房地產買賣定金交易視為房地產買賣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自然將成為強制對象。然而實際上,目前的定金交易並不強制公證。
“買賣房屋、轉讓土地的定金,許多人可能認為公證將確保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然而實際上,存在賣方因已公證的定金合同而遇到許多麻煩的情況”,黎青歡指出。
據該代表稱,根據《民法典》,如果買方未履行如承諾的定金義務,賣方有權出售給他人。迄今為止,沒有任何規範性法律文件禁止行使這一權利。
然而實際上,如果之前的定金合同尚未解除,則無法公證房屋、土地買賣合同。
黎青歡分析,根據現行規定,法院僅在有依據認為公證行為違反法律時,才宣佈公證文書無效。因此,如果沒有依據讓法院宣佈無效,公證文書在各方共同要求解除前仍然有效。
這對賣方不利,因為買方違反定金義務,但在簽訂定金合同時,賣方無權單方面終止已公證的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不同意,賣方將受到自身權利的限制,儘管買方是違約方。
實際上存在買方利用這一點製造困難,迫使賣方退還定金或接受其他協議的情況。我建議考慮不在法律草案中規定這一內容”,黎青歡指出。
建議不強制所有房地產交易都公證?

據富壽省代表阮明俊稱,目前房地產公證仍存在許多問題。因此,修改《公證法》需要設法在房地產交易時便利併發揮效果。
他認為,與房地產公證相關的內容需要更靈活,可以鼓勵或不鼓勵,或讓交易者自願,而不是強制所有都必須公證。
更詳細地分析,阮明俊提出問題:如果公證,則必須明確是形式公證還是內容公證,以及公證是否對存在問題、涉嫌違規的交易承擔責任?
他舉例說:“房地產交易,公證是否對虛報稅款負責?如果不負責,我認為沒有必要公證,而只需交易,按照國家指導的範本簽訂合同,充分履行納稅義務即可完成交易”。
由此,阮明俊建議起草委員會重新研究這一內容,以便民眾可以根據情況、需求選擇,不強制在房地產合同中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