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上午,国会讨论了《公证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案。
在此发言的许多代表关注房地产交易强制公证的规定。
建议考虑强制公证房地产定金合同
清化省代表黎青欢表示,该法案已补充房地产买卖定金交易属于公证员的公证范围。
他认为,这一内容必须向国会明确报告,因为根据该法案第3条的原则,仅规定法律规定的交易必须公证,包括买卖、转让、赠与、财产分割、出资、以房地产为对象的抵押交易。
对于专业法律未规定必须公证的交易,不属于强制范围。
同时,根据土地、住房和房地产经营法律规定,房地产、住房的买卖、赠与、抵押、出资合同必须公证、认证。
因此,如果将房地产买卖定金交易视为房地产买卖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自然将成为强制对象。然而实际上,目前的定金交易并不强制公证。
“买卖房屋、转让土地的定金,许多人可能认为公证将确保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然而实际上,存在卖方因已公证的定金合同而遇到许多麻烦的情况”,黎青欢指出。
据该代表称,根据《民法典》,如果买方未履行如承诺的定金义务,卖方有权出售给他人。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行使这一权利。
然而实际上,如果之前的定金合同尚未解除,则无法公证房屋、土地买卖合同。
黎青欢分析,根据现行规定,法院仅在有依据认为公证行为违反法律时,才宣布公证文书无效。因此,如果没有依据让法院宣布无效,公证文书在各方共同要求解除前仍然有效。
这对卖方不利,因为买方违反定金义务,但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卖方无权单方面终止已公证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同意,卖方将受到自身权利的限制,尽管买方是违约方。
实际上存在买方利用这一点制造困难,迫使卖方退还定金或接受其他协议的情况。我建议考虑不在法律草案中规定这一内容”,黎青欢指出。
建议不强制所有房地产交易都公证?

据富寿省代表阮明俊称,目前房地产公证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修改《公证法》需要设法在房地产交易时便利并发挥效果。
他认为,与房地产公证相关的内容需要更灵活,可以鼓励或不鼓励,或让交易者自愿,而不是强制所有都必须公证。
更详细地分析,阮明俊提出问题:如果公证,则必须明确是形式公证还是内容公证,以及公证是否对存在问题、涉嫌违规的交易承担责任?
他举例说:“房地产交易,公证是否对虚报税款负责?如果不负责,我认为没有必要公证,而只需交易,按照国家指导的范本签订合同,充分履行纳税义务即可完成交易”。
由此,阮明俊建议起草委员会重新研究这一内容,以便民众可以根据情况、需求选择,不强制在房地产合同中公证。
(编译:张悦;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0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