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修改關於交通處罰的第168號法令,拼車將面臨重罰?

公安部正在就修改、補充關於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違規處罰的第168號法令(2024年)徵求意見。

如果獲得通過,新法令將於7月1日生效。一些特殊規定則將在之後於2028年1月1日和2029年1月1日生效。

客運經營車輛無需安裝兒童安全設備

在截至4月19日的最新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公安部提議修改第6條第3款。

據此,對在汽車上(除單排座椅汽車外)讓10歲以下且身高低於1.35米的兒童與駕駛員同排就座,或未按規定使用適合兒童的兒童安全設備的行為,將處以80萬至100萬越南盾的罰款。然而新規定補充了客運經營車輛除外這一要素。

對於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和補救措施,起草機構提議補充以下形式:強制安裝客艙圖像記錄設備;強制提供、更新、傳輸、存儲、管理來自按規定安裝在汽車上的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的信息和數據。

在第20條第5款,對以下行為將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客運經營車輛未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或雖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但設備無效或數據被篡改。

此前該規定適用於8座及以上的客運經營車輛,現在則適用於所有座位類型的客運經營車輛。

同時,對於8座及以上的客運經營車輛,則補充了以下要素:未安裝客艙圖像記錄設備,或雖安裝客艙圖像記錄設備但設備無效或數據被篡改,以適用上述相同的罰款標準。

拼車將面臨重罰?

起草機構提議,對非客運經營但載客收費、或簽訂合同、接受預訂載客的汽車駕駛員,處以1200萬至1400萬越南盾的罰款。並附帶扣除6分駕駛執照積分。

第20條中關於運輸合同的規定也更加嚴格。

公安部還提議對以下任一行為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駕駛救援汽車載運被救援車輛時,超過救援汽車允許的載運質量;牽引被救援車輛時,超過救援汽車行駛證上記錄的允許牽引質量。

駕駛救援汽車載運或牽引的車輛並非故障或發生事故的車輛。

除罰款外,駕駛員還將被扣除2分駕駛執照積分。

起草機構還補充了一系列與內部運輸車輛相關的違規處罰。

在關於提議修改第168號法令的現實依據報告中,除了實施一年後的積極方面,公安部表示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形勢依然複雜。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未註冊從事運輸經營但仍在“偽裝”載客、運貨的車輛活動,造成不公平和不透明,同時導致稅收流失,逃避管理。

此外,非標準集裝箱車輛、載運貨箱尺寸超過長度和高度但尚無處罰機制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