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T先生獲得轉讓了一塊3000平方米的年度作物種植用地,該地已有證書,地上有一棟舊住宅,但證書上未註明。T先生翻新了該房屋用於居住。現在他想將500平方米轉為住宅用地,但鄉人民委員會要求他必須拆除新建房屋才能變更用途。
但實際上,該地塊已多次轉讓,現在無法確定建房時間和建房人。T先生的情況是否屬於《土地法》第139條第3款a點?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碩士吳嘉煌表示:
實際上,不少民眾在轉讓農業用地時,地上已有非法住宅或建築。在辦理變更土地使用目的或登記變動手續時,主管部門必須先處理地上的非法建築。即處罰非法建設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拆除違規建築。
這導致了許多關於受讓方法律責任的爭議和糾紛。
根據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人有義務按目的使用土地(第5條第1款和第31條第1款)。
地塊用途為年度作物種植時,土地使用人只能用於農業生產目的。
在農業用地上無建築許可證建房屬於不按目的使用土地的行為。
若地塊已多次轉讓且違規建築建於之前,現行法律已根據違規行為發生時間和主體劃分責任。
根據2024年第123號關於土地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議定第5條第5款,若行政違規發生在轉讓前,職能部門應處罰原主(賣方),且此人必須拆除違規建築。
但如果違規者已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地址,則強制受讓方(買方)採取補救措施,即必須拆除違規建築。
若買方未建房,僅進行無許可證的修繕,則將因無許可證修繕建築或自身實施的其他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
對於轉讓但未登記土地變動的情況,買方將受到處罰(2024年第123號關於土地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議定第5條第5款)。
T先生(買方)認為房屋建於很久以前(2014年或更早),但無法確定建房人,無證明建房時間的文件,也未向地方政府登記,則不足以適用上述第123號議定第5條第5款。
因為適用此款要求確定違規行為發生時間(在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前或之後)和違規行為主體,以劃分處罰和補救責任。
在實踐中,若無法證明違規建築在轉讓前已存在,則當前土地使用人通常被視為對現有違規建築負責。
而且購地後,T先生進行了房屋修繕改造,若未按程序進行,則此修繕視為獨立違規,仍可能受到處罰。
關於處罰形式,根據上述第123號議定,在農業用地上建房或建築者不僅會被罰款,還會被強制採取補救措施,即恢復土地違規前的原狀。
此措施旨在確保土地按目的使用。
《土地法》規定了特殊情況,即地主無許可證建房但無需拆除建築,見第139條第3款。
據此,要使非法建築得以存在,該建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不按目的使用土地的行為已穩定發生
– 土地使用符合規劃
– 發生在2014年7月1日之前
若非法建築滿足上述存在條件,則後續手續將按2024年第101號議定(由2026年第49號議定修訂補充)執行。若土地已頒發證書,地主不會被強制拆除非法建築,而是辦理土地及地上財產變動登記手續。
檔案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繳納憑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土地變動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人必須在提交登記檔案時,對擅自變更用途的部分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和相關費用。
因此,購地者在瞭解地塊時,需核對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的信息與實際狀況。若地塊完全是農業用地而實際有住宅,則地上的房屋肯定是非法建築。
此外,查詢規劃非常必要,以確定地塊是否有轉為住宅用地的方向。
在接收交接時,受讓方應通過圖片、視頻完整記錄現狀,作為證明土地和地上建築狀況的依據,以在發生糾紛或檢查處理時保護自身權益。
最後,在未辦理許可申請手續或通知職能部門前,應避免擅自修繕改造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