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土地使用目的时,非法建房需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变更土地使用目的时,非法建房需办理哪些手续?

2019年,T先生获得转让了一块3000平方米的年度作物种植用地,该地已有证书,地上有一栋旧住宅,但证书上未注明。T先生翻新了该房屋用于居住。现在他想将500平方米转为住宅用地,但乡人民委员会要求他必须拆除新建房屋才能变更用途。

但实际上,该地块已多次转让,现在无法确定建房时间和建房人。T先生的情况是否属于《土地法》第139条第3款a点?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讲师、硕士吴嘉煌表示:

实际上,不少民众在转让农业用地时,地上已有非法住宅或建筑。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目的或登记变动手续时,主管部门必须先处理地上的非法建筑。即处罚非法建设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拆除违规建筑。

这导致了许多关于受让方法律责任的争议和纠纷。

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人有义务按目的使用土地(第5条第1款和第31条第1款)。

地块用途为年度作物种植时,土地使用人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目的。

在农业用地上无建筑许可证建房属于不按目的使用土地的行为。

若地块已多次转让且违规建筑建于之前,现行法律已根据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和主体划分责任。

根据2024年第123号关于土地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议定第5条第5款,若行政违规发生在转让前,职能部门应处罚原主(卖方),且此人必须拆除违规建筑。

但如果违规者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地址,则强制受让方(买方)采取补救措施,即必须拆除违规建筑。

若买方未建房,仅进行无许可证的修缮,则将因无许可证修缮建筑或自身实施的其他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对于转让但未登记土地变动的情况,买方将受到处罚(2024年第123号关于土地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议定第5条第5款)。

T先生(买方)认为房屋建于很久以前(2014年或更早),但无法确定建房人,无证明建房时间的文件,也未向地方政府登记,则不足以适用上述第123号议定第5条第5款。

因为适用此款要求确定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在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前或之后)和违规行为主体,以划分处罚和补救责任。

在实践中,若无法证明违规建筑在转让前已存在,则当前土地使用人通常被视为对现有违规建筑负责。

而且购地后,T先生进行了房屋修缮改造,若未按程序进行,则此修缮视为独立违规,仍可能受到处罚。

关于处罚形式,根据上述第123号议定,在农业用地上建房或建筑者不仅会被罚款,还会被强制采取补救措施,即恢复土地违规前的原状。

此措施旨在确保土地按目的使用。

《土地法》规定了特殊情况,即地主无许可证建房但无需拆除建筑,见第139条第3款。

据此,要使非法建筑得以存在,该建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按目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已稳定发生

- 土地使用符合规划

- 发生在2014年7月1日之前

若非法建筑满足上述存在条件,则后续手续将按2024年第101号议定(由2026年第49号议定修订补充)执行。若土地已颁发证书,地主不会被强制拆除非法建筑,而是办理土地及地上财产变动登记手续。

档案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变动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人必须在提交登记档案时,对擅自变更用途的部分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和相关费用。

因此,购地者在了解地块时,需核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信息与实际状况。若地块完全是农业用地而实际有住宅,则地上的房屋肯定是非法建筑。

此外,查询规划非常必要,以确定地块是否有转为住宅用地的方向。

在接收交接时,受让方应通过图片、视频完整记录现状,作为证明土地和地上建筑状况的依据,以在发生纠纷或检查处理时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在未办理许可申请手续或通知职能部门前,应避免擅自修缮改造建筑。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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