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案集中修訂和補充了多組行為的處罰規定,其中處罰權限相較於現行規定也進行了大幅調整。
根據公安部,第168/2024號法令實施一年多以來,基本滿足了加強國家管理效率的要求,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增加,交通事故已明顯減少。
然而,公安部評估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形勢仍然複雜。該機構強調了未註冊經營運輸但仍載客、載貨以收費的車輛,以及“偽裝”運營的經營運輸車輛的情況。
這導致運輸經營活動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並造成國家預算稅收流失。同時,這種行為還旨在逃避國家關於道路運輸的管理活動。
此外,非標準集裝箱車輛、在拖車上裝載貨物的車輛、半掛車尺寸超過長度和高度但尚未有處罰規定。
另一個提到的因素是自2025年3月1日起,公安部已從交通運輸部(現為建設部)接管國家關於管理、考核和頒發駕駛執照的任務;然而實際上,交警部隊尚未處罰與駕駛考核相關的違規行為,因為尚未明確具體行為的權限劃分。
基於上述原因,公安部認為研究修訂和補充第168號法令的某些條款是極其必要的。關於修訂第168號法令的目的,公安部表示此舉旨在確保關於行政處罰、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的完整性、全面性和統一性。
“制定該法令旨在加強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規的紀律,特別是對於組織、個人和經營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據公安部稱。

法令提議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公安戰士有權:處以最高750萬越南盾的罰款(取代目前的50萬越南盾)——是目前的15倍。同時有權沒收價值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的違規物品和工具。
機動警察部隊連級單位負責人有權處以最高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是目前150萬越南盾的10倍)。同時有權沒收價值不超過3000萬越南盾的違規物品和工具。
派出所所長、機動警察部隊營級單位負責人、站長、隊長有權處以最高2250萬越南盾的罰款(是目前250萬越南盾的9倍);吊銷有期限的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有期限暫停活動。同時有權沒收價值不超過4500萬越南盾的違規物品和工具。
鄉級公安負責人有權處以最高3750萬越南盾的罰款(是目前250萬越南盾的15倍)。同時該級別還有權吊銷有期限的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有期限暫停活動…
此外,在提交給政府的報告中,公安部還提議修訂和補充交警關於處罰與駕駛執照考核相關違規行為的權限劃分。
起草機構同時確認草案中的新規定基本上不會產生額外的執行人力資源需求;可以繼續使用和維護行政處罰機關的組織機構,以執行關於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處罰。
如果獲得通過,新法令將於7月1日生效。其他一些特殊規定將在之後於2028年1月1日和2029年1月1日生效。如果違規行為發生並結束於該法令生效日期之前,之後才被發現或正在處理中,則適用違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令進行處罰。

在最新徵求意見至4月19日的草案中,公安部提議對在汽車上與駕駛員同排座位(除只有一排座位的汽車類型)載運10歲以下且身高低於1.35米的兒童,或未按規定使用適合兒童的約束裝置的行為,處以80萬至100萬越南盾的罰款。然而新規定補充了經營運輸車輛除外因素。
對於行政處罰形式、第3條第3款規定的補救措施,起草機構提議補充形式:強制安裝記錄乘客艙圖像的設備;強制提供、更新、傳輸、存儲、管理來自按規定安裝在汽車上的記錄乘客艙圖像設備的信息和數據。
在第20條第5款,對以下行為適用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罰款:經營運輸客運車輛未安裝記錄駕駛員圖像的設備,或安裝了記錄駕駛員圖像的設備但無效或篡改設備數據。此前該規定適用於8座及以上的經營運輸客運車輛,現適用於所有座位類型的經營運輸車輛。
同時,對於8座及以上的經營運輸客運車輛,則補充了以下因素:未安裝記錄乘客艙圖像的設備,或安裝了記錄乘客艙圖像的設備但無效或篡改設備數據,以適用上述相同的罰款標準。
起草機構提議對非經營運輸客運車輛的駕駛員,但仍載運付費人員或簽訂合同、接受預訂以載運人員的行為,處以1200萬至1400萬越南盾的罰款。同時扣除6個駕駛執照積分。第20條中關於運輸合同的規定也更加嚴格。
公安部還提議對以下行為之一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駕駛救援車輛載運被救援車輛而超過救援車輛允許載運的質量;牽引被救援車輛而超過救援車輛檢驗證書中記錄的允許牽引質量。駕駛救援車輛載運或牽引的車輛並非損壞或故障車輛。除罰款外,駕駛員還將被扣除2個駕駛執照積分。
起草機構還補充了一系列與內部運輸車輛相關的違規處罰。
在執行第168號法令期間,有權機構已立案處理超過330萬起違規案件;罰款超過6.727萬億越南盾。其中:
* 634,556起酒精濃度違規案件(16.65%)。
* 37,931起超載貨物案件(1%)。
* 786,484起速度規定違規案件(20.63%)。
* 57,041起不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管制人員指令的案件(1.5%)。
* 178,295起未在正確車道、路段行駛的案件(4.68%)。
* 147,289起學生違規案件(4.43%)。
同期,發生:
* 18,447起交通事故(同比減少5,293起)。
* 10,379人死亡(減少708人)。
* 12,282人受傷(減少5,257人)。
事故原因:駕駛員未注意觀察(21.06%),未在正確車道、方向行駛(11.98%);錯誤轉向(9.66%);使用酒精、含酒精興奮劑(8.2%);違規超車(3.75%);速度違規(3.13%);未讓行(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