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3日,胡志明市第16區人民法院(繼承原順安市人民法院、以安市人民法院、平陽省人民法院的職責和權限)判處被告陳國新(新新股份公司前總經理)總計3年9個月監禁。
其中,被告新因“不執行判決”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因“逃稅”被判處2年6個月監禁。
一同受審的兩名被告周玉鳳(被告新的妻子)和陳國俊(被告新的弟弟)因“不執行判決”被判處9個月監禁。
此案自2024年起持續至今,曾多次被退回補充調查或暫緩審理。
根據起訴書,胡志明市第16區人民檢察院(前身為平陽省以安市人民檢察院)繼續起訴新新股份公司總經理及該公司的兩名股東(也是新先生的親屬)。
具體而言,陳國新先生——新新股份公司總經理——因“不執行判決”和“逃稅”兩項罪名被起訴。新先生的弟弟陳國俊先生,新新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因“不執行判決”被起訴並被禁止離開居住地。
新先生的妻子周玉鳳女士,新新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因“不執行判決”被起訴並被禁止離開居住地。
新新股份公司位於以安市平安坊,首次註冊於2007年。公司主要經營農產品加工、各類花生生產。新先生持有80%股份,他的妻子和弟弟各持有10%股份。
2011年,新先生將新新公司超過45.8%的股份轉讓給胡志明市的一名女性,公司已向該女性股東頒發股份所有權證書。
平陽省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項判決(在另一起案件中)要求新新公司董事會成員召開特別股東大會以重新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允許該女性股東查閱、提取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以及公司財務報告。
然而,新先生及其妻子和弟弟未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因此因“不執行判決”被起訴。
起訴書還指控新先生有“逃稅”行為,因為他出租了新新公司的房屋、廠房和倉庫,產生了收入但未開具發票、未申報並逃避繳納稅款,金額達數十億越南盾。



